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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原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世纪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

被追加被执行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

被追加被执行人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住许昌市X路X号。

被追加被执行人孙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住许昌市X路X号。

被追加被执行人赵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住许昌市X路X号.

被追加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住郑州市X路X号院。

被追加被执行人赵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住许昌市X路X号。

申请复议人项目部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184-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新世纪成立时其注册资金600万元是河南久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到位,该600万元注册资金系新世纪的六股东按比例出资的,并非地质公司的独资公司,而在新世纪成立后,其各个股东对公司监管不力,导致注册资金600万元流出,应视为新世纪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项目部称新世纪公司的股东对新世纪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称,开办新世纪时,注册资金600万元名义上由地质公司和其他股东出资,由地质公司统一收取后汇入新世纪公司账户。但实际上该60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以地质公司的名义向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借的,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从事实上看,新世纪的注册成立完全系地质公司独家掌控,独家操纵,其在没有征求全体股东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新世纪注册资金抽逃用于偿还借款,导致新世纪没有自有资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加大。综上,内乡县人民法院虽查明了本案的事实,但却没有裁定地质公司对新世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184-X号、184-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世纪公司系地质公司、孙某某、党某某、赵某甲、郭某和赵某乙六位股东发起组建的,并于2001年11月27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霍本利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600万元,其中地质公司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25%,孙某某出资110万元,出资比例18.3%,赵某甲出资110万元,出资比例18.4%,党某某出资110万元,出资比例18.3%,郭某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10%,赵某乙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10%。该注册资金于2001年11月12日经由地质公司银行账户汇入新世纪,2001年12月4日新世纪汇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银行账户600万元。另查,2003年12月31日新世纪因未进行年度检验,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上述事实,由河南久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3日出具的久远内验字(2001)第X号验资报告、新世纪原法人代表霍本利的笔录、银行转帐凭证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新世纪由各个股东出资设立,其成立时注册资金600万元经由河南久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到位。在新世纪成立后,其股东对公司监管不力,导致注册资金600万元流出,应视为新世纪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其各股东应在出资比例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故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新世纪各个股东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申请复议人项目部要求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执行阶段没有依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付某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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