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何某丙、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黄某乙。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何某丙。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丁。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何某丙、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何某丙、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1)南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等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南刑再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01)南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某乙、王某、何某丙不服原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豫刑再申字第X号刑事再审决定书,决定:1.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现已对本案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害人黄某乙与被告人张某丁系邻居关系,双方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厮打。在纠纷过程中,张某丁持械将黄某乙头部及右手拇指致伤,后又将闻讯赶到现场的何某丙、王某致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乙右手拇指损伤构成轻伤,伤残七级。何某丙、王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一审庭审后,张某丁主动向法庭交赔偿款x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丁因民事纠纷持械伤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一方因阻拦被告人建房因其纠纷,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庭审后又主动赔偿被告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人张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判令被告人张某丁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经济损失x.13元的90%计款x.22元,赔偿何某丙经济损失4916.40元的90%,计款4424.76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175.86元的90%,计款2858.27元。以上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黄某乙、何某丙、王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轻、赔偿数额少。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丁持械致伤黄某乙、何某丙、王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黄某乙、何某丙、王某陈述的被张某丁打伤的情节基本一致,且与证人刘某某、张某戊、刘某某、何某己、曲某、何某己等人的证言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2001年11月23日,张某丁家建房确实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但经黄某乙之夫何某己申请,经过南阳市人民政府复议,于2000年12月29日撤销了颁发给张家的土地使用证,说明案发时双方的宅基地纠纷仍在解决中,原判认定被害人一方因阻拦被告人建房引起纠纷应负一定责任不妥。

本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丁因琐事持戒伤人,导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丁在案发后,能够向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主动上交赔偿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不应减轻被告人张某丁的赔偿责任。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民事赔偿不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乙、何某丙、王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二审判决:(一)维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1)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1)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判令被告人张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经济损失x.13元的90%,计款x.22元;赔偿何某丙的经济损失4916.40元的90%,计款4424.76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175.86元的90%,计款2858.27元;(三)被告人张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乙经济损失x.13元,赔偿何某丙经济损失4916.4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176.8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再审申请人黄某乙、何某丙、王某申诉称1.张某丁犯罪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在张某丁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较轻。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没有实事求是,检察阶段出具的文证意见书虚假,否定了黄某乙、王某的轻伤,导致判刑轻微,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2.民事赔偿部分未按照法律规定判,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和弄坏的衣服都没判赔偿。请求判令:依法审判,对张某丁判实刑,民事赔偿到位。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桐柏县一审法院判决及本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均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丁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向受害人致歉,并在庭审后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x元,且该伤害的发生系双方因相邻关系引起,一审、二审判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量刑,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黄某乙、何某丙、王某称,伤情鉴定不实,但无证据证明;民事赔偿部分,其赔偿项目已按法律规定计算在内,申请人对此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01)南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强

审判员王某

二ΟΟ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