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与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略),乾县X路管理段职工,身份证号:x。

被告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乾县人,住(略)(略),身份证号:x。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被告因归还单位公款向原告借款,原告从其同学处借x元交于被告,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写了条据,约定利率每月按1.5分计算,春节前本息归还。然而被告不按约定时间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严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提供被告于2009年12月13日所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2009年12月13日借其x元,月利率为15‰。

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被告严某因归还其它借款为由从原告宋某某处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宋某某x.00元整(贰万元整),利息按每月1.50分计算,春节前本息归还。”的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原告处借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有清偿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9年12月13日起至该款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严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美丽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秋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