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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又名向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荥阳市X街的“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用撬杠将该专卖店的后门撬开,将该专卖店内的一台台式电脑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2106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二、2009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法某家中,盗窃一台台式电脑和一辆“屹林”牌踏板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1880元,被盗电动车价值208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三、200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荥阳市X镇崔庙小学对面张某家中,将其二楼客厅的一台“康佳”牌液晶电视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视机价值174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四、200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王杰(在逃)到荥阳市X镇X村丁庄组刘某家中,盗窃两辆“嘉陵”摩托车。经鉴定,该两辆摩托车共价值218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五、2009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三山河组李某家中,盗窃一辆摩托车、一部“金鹏”牌手机和500元现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5元,该手机价值297元。现赃款已挥霍,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失主,被盗手机无法追回。

六、200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王杰(在逃)到荥阳市X镇X村十字路口西200米徐某的煤场内,盗窃煤场煤场内“50”型电缆线共70米。经鉴定该被盗70米电缆线价值共计413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七、200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王杰(在逃)到荥阳市X镇X村孙某家中,盗窃一台“海信”液晶电视和一台“联想”电脑。经鉴定该被盗电视价值1620元,被盗电脑价值2535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八、2010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马某家中,盗窃一部“爱立特”手机和500元现金。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25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九、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王杰(在逃)到荥阳市X镇X村刘某家中,盗窃两台电机。经鉴定该两台电机价值共计513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十、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荥阳市X镇邵寨马某的砖厂内,盗窃砖厂皮带机上的电机一台。经鉴定该被盗电机价值44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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