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57岁。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51岁。

被告许某某(又名许X、许某军),男,65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4年以来,被告整天找事生气,特别是在2009年5月25日,原告从侯集回来,被告不由分说上前就打,把原告的衣服拿到屋外全部烧掉,并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原告没有办法情况下,于2009年11月9日起诉离婚,法庭没有判决离婚。现再提出起诉,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各一半所有。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2、本院(2010)镇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人老了,离婚丢人。如果原告一定离婚,让原告拿出6万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档案,系有效婚姻登记档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本院判决书,系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198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平房四间半、洗衣机一台、轧面机一台、银行存款8529.44元。被告现患有疾病:胆囊结石、胆囊炎。2009年5月,原、被告生气,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因生气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09年11月份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现又起诉离婚,双方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半,双方各半所有,原告要求北屋主房一间半、东屋偏房一间归其所有,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婚后患病,双方其他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轧面机一台、银行存款8529.44元,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半,其中:北屋主房东边一间半、东屋偏房一间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北屋主房西边二间归被告许某某所有。洗衣机一台、轧面机一台、银行存款8529.44元,归被告许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祥

审判员刘海全

人民陪审员谢果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彦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