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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利、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认识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领导,以能帮助被害人周XX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在本市X路X街交叉口骗取被害人周x元钱。2009年8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以办理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红包为由,在本市医学院附近骗取被害人周x元现金。现赃款未追回。

2、2009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认识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领导,以能帮被害人刘XX安排工作为由,于2009年12月17日,在本市X路X路交叉口一服装店内骗取被害人刘x元现金。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又以快速安排工作、封口费、出差费、汽车押金等为种种借口,分别在本市郑大一附院附近、本市X路金尊会所门口、南阳路等地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刘x元现金。后经被害人催要,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刘x元现金,其余赃款未追回。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刘XX等人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收到条、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刘XX、谢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周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他人现金x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本案大部分赃款未能追回,可对被告人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了9000元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x元,退赔被害人周XX经济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魏亚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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