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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女,38岁。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诉称,2001年元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郑州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将该套房子租赁给第三人周晓茹,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房子,将该套房子仍过户到原告名下,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07年9月27日,被告组织原告和周晓茹调解,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文化宫南路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子继续归原告承租。

本院认为,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了起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诉状落款处安某某的名字不是安某某本人所签,名字上的指纹亦不是安某某所捺,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安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燕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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