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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静静婚约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翟某某为与被告张静静婚约财产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张竹叶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农历1月12日按农村风俗见面,原告给了被告x元现金作为见面礼,而后又在抄好时给了被告1000元,还给被告买了1400余元的礼品。由于被告对我隐瞒她的真实情况,致使双方产生矛盾,无法如约登记结婚,被告也不返还原告彩礼。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得系不当得利。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彩礼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静静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静静经媒人张竹叶介绍认识,于2009年农历1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见面,当天原告在媒人的陪同下送给被告家一些礼品,并给被告礼金x元,被告退还原告900元,后原告又给被告倒茶礼1000元。后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

上述事实,有对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静静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付了被告彩礼,但因婚约解除婚姻未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受原告的礼品及抄好时的1000元倒茶礼,属原告自愿赠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品折款1400元及1000元倒茶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翟某某彩礼x元。

二、驳回原告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被告张静静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判决书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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