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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路安卫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X、绰号洋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29日因涉嫌漏罪被解回睢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和陆某某商议以收保护费为名敲诈在睢县X村开设网吧的陈XX。后陆某某找到陈XX的父亲,说网吧不能干,并以砸网吧相威胁索要现金x元。陈XX的父亲通过睢县X村民陈一X从中说和,在一饭店内孟某某、陆某某二人要挟陈XX父亲拿保护费x元,后因它事公安人员抓捕孟某某等人,敲诈未能得逞。

2、2006年3月份,孟某某、刘政伟(另案处理)二人经预谋后,以强迫转让网吧相威胁,敲诈陈XX现金x元。

3、2006年3月份,孟某某在田XX(另案处理)的鼓动下,孟某某以睢县蓼堤卫生院魏XX在2004年报案将其抓走判刑为由,并以侵害魏XX家人安全相威胁敲诈魏XX现金共计x元。

4、2006年麦收期间,孟某某在敲诈魏在军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敲诈蓼堤镇卫生院副院长魏一X现金x元。孟某某接到钱后又返还魏一X现金500元。

5、2006年3月份,孟某某伙同田慧文、皇甫泽亮(另案处理)等人到蓼堤镇X村民肖XX家以原来调解肖XX家与别人纠纷肖XX没有按调解约定支付赔偿款为由,要求肖XX支付赔偿款,双方发生争执。肖XX报警,并把孟某某的摩托车扣下。两天后,孟某某以要摩托车以及其胳膊被肖XX拉脱臼为由要求肖XX赔偿,并将汽油泼洒在肖XX家的花生秧垛上引燃相威胁。后肖XX请他人从中调解,孟某某敲诈肖x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XX、魏XX、魏一X、肖XX的陈述;证人魏二X、肖二X、徐XX、孟某X、孟某X等人的证言;书证—协议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和陆某某商议以收保护费为名敲诈在睢县X村开设网吧的陈XX。后陆某某找到陈XX的父亲,说网吧不能干,并以砸网吧相威胁索要现金x元。陈XX的父亲通过睢县X村民陈一X从中说和,约定在蓼堤镇政府对面的饭店内说和此事。孟某某又找到蓼堤刘寨村的刘XX(另案处理)、梁XX(另案处理)一起去饭店相助,在饭店内孟某某、陆某某二人要挟陈XX父亲拿x元保护费,否则砸网吧再次进行敲诈。后睢县公安局因它事抓捕孟某某,孟某某逃跑,敲诈未能得逞。

2006年3月份,孟某某、刘政伟二人经预谋后,以强迫转让网吧相威胁,敲诈陈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的一天,陆某某给其说:“蓼堤是个大镇,做生意的人不少赚钱,咱找他们敲点钱”。其当时手里确实缺钱花,就同意了和他干,并确定先找网吧下手。后来陆某某打电话叫其去吃饭,说是网吧那边的请吃饭说钱的事。其又找了刘寨村的刘XX、梁XX两个人一块去帮帮人场,并交代梁XX操心把风,别叫对方报警抓了人。吃饭是在镇政府对面饭馆二楼最东面的一单间里。去吃饭的还有张XX、孟XX。对方有网吧老板的父亲和开网吧租那家房的房东。要钱主要是陆某某和对方谈的。吃过饭后,其去另外一家网吧玩,被警察抓捕,侥幸逃脱去了东莞。在外待一段等风头过后,其又回到蓼堤镇,由于没有钱花,和刘二伟商量,其又决定敲诈前边说的那家网吧,一天其找到那家网吧的老板娘,一见面其就问老板娘:“生意咋样”她说:“生意不好,不赚钱。”其接着话茬说:“那转给我不妥了,但就是没钱。”她说:“没钱不行。”其实其不是真想接她的网吧,就是想找个要钱的借口。其最后说:“那你借给我点钱吧。”后来又给老板娘打电话说要x元钱,并和老板娘在彭寨西边窑厂里单独见面谈了这个事,最后限她三天时间把钱拿过来。当时她说凑不够x元,其答应她能凑多少是多少,如果拿不出来就砸网吧。可能是第三天,老板娘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按和她的约定,那天下午两三点左右,其在白云寺村东南地接到了老板娘交的钱,印象中是x块钱。被告人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的坦白材料证明了其采取不给钱就砸网吧相威胁的手段,敲诈蓼堤镇网吧老板陈敏杰x钱的事实。

被告人陆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的一天,其和孟某某在一一起吃饭时说网吧有油水,可以找他们要点钱。几天后其两人去了蓼堤东村网吧,对老板说网吧不能干了。又过了几天,网吧老板说在镇政府对面的饭店吃饭说事,当时有孟某某、孟某祥等,对方有陈东云和老板她父亲。在饭店说好是让网吧老板拿x元,后来刑警队抓孟某某,钱没要成。其一直在东莞打工,后来的啥事就不知道了。

被害人陈XX陈述,证明其在蓼堤集上租陈志礼的房子开网吧期间,第一次听到孟某某等人给其要钱,感到很害怕,就找陈志礼帮其调解。一天,其父亲和陈一X在镇政府对面的饭店请孟某某、孟XX等人吃饭,孟某某由开始要x元,通过说和,少要了4000元,答应要x元。吃过饭后,这个事出了意外,公安上来抓孟某某,没抓住。孟某某在外面跑了一段时间回来后又找其要钱,说报警抓他了,网吧得转让给他,而且没有现钱,要其有个心理准备。过不长时间,孟某某在电话里开始说要x元,后来要x元,说限其两天时间交钱,如果不给就等着看吧。到第三天下午,在白云寺东地其将卖麦凑的x块钱交给了孟某某,并让他保证今后不再向其要钱了。

证人陈一X证言证明,几年前,陈XX租其房子开网吧期间,孟某某、陆某某向她要过钱。开始陆某某领着个年轻人到网吧里说:“你这个网吧不能干了,该砸的砸,该搬的搬。”说罢就走了。陆某某到网吧闹过事后,陈XX的父亲陈广峰让其从中说和说和,后来广峰说和集上的孟XX认识,又把孟XX叫来,让天祥去找陆某某,说好一天下午在镇政府对面的饭店见面。下午对方到饭店去了五个人,有孟某某、陆某某、孟XX、刘XX,其中一个其不认识,这个人主要负责放风。吃饭中间主要是陆某某说的话。安卫说:“如果网吧还想干,就交x元的保护费,如果不想干,该搬的搬,该砸的砸。”其说能不能少点孟某某说:“看你的面子少要4000千,给x元吧。”孟某X听后也同意给钱了,并约定在第二天交钱,说好后他5个人就一块离开了。之后,由于公安上来抓他们几个人,钱也没给成。

证人孟某X证言,证明了2006年5、6月份,孟某某、陆某某以向陈XX网吧收保护费为由,敲诈陈XX1万多元未遂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6年3月份,孟某某在田慧文(另案处理)的鼓动下,孟某某以睢县蓼堤卫生院魏XX在2004年报案将其抓走判刑为由,并以侵害魏XX家人安全相威胁对其敲诈。魏XX的儿子魏二X找到蓼堤镇X村民孟某X从中说和,孟某某敲诈魏XX现金x元。

2006年麦收期间,孟某某在敲诈魏XX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和理由敲诈蓼堤镇卫生院副院长魏一X现金x元。孟某某接到钱后又返还魏一X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明其于2006年3月份,在田慧文(田涛)鼓动下,到睢县X镇卫生院院长魏XX办公室,敲诈魏XX现金2000元,后以打电话相威胁的方式又敲诈魏XX现金x元;敲诈魏XX得手后,接着又敲诈睢县X镇卫生院副

被害人魏XX的陈述证明,2006年3月份,孟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其2004年曾经调解过他和原院长王XX之间的事,后来他被抓判刑与其有关,让给他拿钱。之后,孟某某通过电话威胁:“如果不给钱,要招呼好你的孙子”,向其要x元钱。为了家人的安全,后来通过孟某红从中间说和,由其儿子魏宏亮交给孟某某x元钱。

被害人魏二X的陈述证明,2002年孟某某曾敲诈过蓼堤镇卫生院院长王XX的钱,因其帮了王XX的忙,致使孟某某敲诈没有得逞。2006年麦收期间,孟某某两次到其家,以急需结婚,家里没有钱为由,向其要x元钱,后来孟某某同意要x元。因惹不起他,无奈,其准备了x元钱,一天的上班时间在卫生院厕所里将钱给了孟某某,孟某某接到钱后又退给其500元钱。

证人魏XX、孟某X的证言均证明了孟某某实施敲诈魏x元钱的事实,并有魏三X在白云寺南边的路上将x元钱交给了孟某某。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在魏XX办公室敲诈现金2000元,由于本案查明被害人魏XX只承认被孟某某敲诈现金x元,因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3、200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孟某某伙同田慧文、皇甫XX(另案处理)等人到蓼堤镇X村民肖XX家以原来调解肖XX家与别人纠纷肖XX没有按调解约定支付赔偿款为由,要求肖XX支付赔偿款,双方发生争执。肖XX报警,并把孟某某的摩托车扣下。两天后,孟某某以要回摩托车以及其胳膊被肖XX拉脱臼为由要求肖XX赔偿,并将汽油泼洒在肖XX家的花生秧垛上引燃相威胁,因村民及时扑救,没有酿成火灾。后肖XX请蓼堤镇X村民徐XX从中调解,孟某某敲诈肖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明因其原来参与调解了蓼堤镇X村民肖XX家与别人产生纠纷的事,一天酒后从田慧文(田涛)那里得知肖XX没有按约定支付赔偿款,随后和他人一起去永慧鞋行找肖XX理论,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其被肖XX打倒在地,并将其骑的摩托车钥匙拔掉不让走。其气恼之下,将摩托车跺倒,拔掉油管,正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着,被在场的邻居捞住,没有点成。由于其胳膊被肖XX推搡脱臼,其扔下摩托车就去看病了。后来又点燃了肖XX家的柴垛,用以威胁,向其要钱。肖XX托他人从中说和,这个事调解了,肖XX那方给了x元钱,有调解协议。

被害人肖XX的陈述,证明了200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孟某某领人到其家中闹事,并向其动了手。其报警后,将孟某某的摩托车钥匙拔下不让他走脱。他把摩托车扔下后和其他人还是跑了。之后第三天下午孟某某掂着汽油壶到其家来,将汽油洒在家中一堆花生秧上点着,并说给准备x元钱,否则将其家炸平。点燃的花生秧被在场的人及时救下,没有烧起来。因怕在出啥事,当天晚上其便凑了x元钱通过徐XX和孟某某那方的人协商调解这个事,另有肖XX一起跟着,在蓼堤北地饭店里签了协议,交给孟某某x元钱,事情算调解解决了。

证人肖XX、徐XX证言,调解协议书在卷证明了被告人孟某某敲诈肖XX现金x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孟某某、陆某某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对所有证据分析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从步入成人,即在2002年后因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且以涉嫌敲诈勒索漏罪被再次审判。同样,被告人陆某某,此次犯罪虽然是未遂,亦不是偶然发生的。二被告人可谓是劣迹斑斑,满身戾气,世人均避而远之。其二人人生轨迹偏离了正常轨道,其亲属感到痛伤,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司法机关付出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其惩处打击,以达教育、感化、挽救之目的。但屡屡让人扼腕生叹。被告人孟某某这次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坦白交代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是自省、自悟,从此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还是有其它目的在其中,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表现出了诚恳悔罪的态度,相信是发自内心的。

在对其量刑时将会予以考虑。相信通过此次审判,能真正触及到二被告人的灵魂,决然选择正常的人生道路,祛恶从善,劳而获之,担起家庭及社会的那份责任。惩罚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治病救人,使二被告人趁还年轻,迷途知返。否则,只能会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逼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陆某某与孟某某结伙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实行敲诈陈x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条件。被告人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系漏罪。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与被告人孟某某原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薛学纪

审判员任长瑞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翟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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