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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3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0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006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冒充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的警察,通过程某某以办理一个驾驶证B证2600元、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1800元的价格,为杨某某、汤某某等人办理42份驾驶证,共收取现金x元。经查,以上丁某某所办理的42份驾驶证非车辆部门核发的证件,系假驾驶证。被告人丁某某于2007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某;证人孙某甲、耿某乙、汪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娟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辩称,其是给程某某办驾驶证了,但只给她办了16个,数量和钱数都不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承认其为程某某办理了16个驾驶证,骗取现金x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为程某某办理了42个驾驶证,骗取现金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5年、2006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冒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的民警,通过程某某以办理一个驾驶证B证2600元、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1700元的价格,为杨某某、汤某某等人办理了42份驾驶证,共收取现金x余元。经查,以上丁某某所办理的42份驾驶证非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系假驾驶证。

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程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明2005年9月份至2006年12月份,丁某某冒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的民警,以帮其亲戚、朋友、老乡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其钱财,其通过丁某某办理了59个驾驶证,共给丁某某x元,其从办证的费用中扣除有好处费,丁某某把办好的59个驾驶证都给了其,后其通过上网查询发现丁某某办理的驾驶证都是假的,假驾驶证其只收回了42个,剩余的找不着了。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明其听杨某某讲程某某在郑州有关系能办驾驶证,便打电话向程某某核实,程某某说有个朋友能办驾驶证,不学习不考试,2006年8月份至年底,其托程某某给其的亲戚、朋友、同事共办了58个驾驶证,共寄给程某某11万余元,听程某某讲是托一个叫丁某某的交巡警办的,证办好后上网查询时发现没有信息,知道是假证后通过程某某给丁某某打过几次电话,丁某某说办的是真驾驶证,托其办证的人知道是假证来找其,其把钱还给他们了,大部分证也都要了回来,其给了程某某,并让程某某报案,程某某是其妻妹,其让程某某办的是真证。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购买警用物品冒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的民警,以交警的身份给别人办驾驶证,以假充真,骗取他人钱财,其为程某某办理了16个假驾驶证,都是C1证,每个收费1700元,程某某让其办理的是真证。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份其通过王某某办了一个C证,其给了王某某2000元,听王某某讲是托他妹妹办的。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8、9月份其托王某某办了两个C证,给了王某某4000元,后来发现两个证是假的。

6、证人孙某丙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其托王某某办了15个C证,知道是假证后王某某把钱都退给其了,其把证要回来给了王某某。

7、证人耿某丁某言,证明2006年9月份其托王某某办了19个证,其中18个C证,一个B证,听王某某讲他是托他妻妹办的,说他妹认识一个警察,证办好王某某都交给了其,后发现证是假的。

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丁某某平时上班时都穿警服出门,下班也穿警服回来,车上放着警服警帽,丁某某所认识的人都认为他是交巡警二大队的民警,其实他不是交巡警二大队的民警;丁某某帮一个叫程某某的女的办过驾驶证,后来程某某发现是假证后,其曾和程某某一起到车管所查过证的真假,都是假证;2006年8、9月份,丁某某开车带着其到中原路X路交叉口的邮政储蓄所,程某某交给丁某某一个信封,其当着他们的面查了钱,程某某说钱是让丁某某办驾驶证的,当时程某某和她老公在场。

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丁某某冒充交巡警二大队的民警,以帮程某某办证为由骗走程某某十万余元钱及其曾看到程某某给过丁某某办驾驶证的钱的事实。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曾看到过丁某某穿警服,丁某某曾到其家给程某某送过驾驶证,及看到程某某给丁某某钱的事实。

11、证人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程某某的店里工作时,听程某某讲丁某某在交警队工作,丁某某有时穿警服到程某某的店里,曾听程某某讲要找丁某某帮她弟办驾驶证。

12、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某某购买的警用物品予以提取、扣押及从程某某处提取到丁某某帮程某某办理的42本假驾驶证的情况。

13、被害人程某某提供的付款记录单,证明了被害人程某某给付丁某某办理驾驶证款项的情况,同时并证明程某某让丁某某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是1700元,办理一个驾驶证B证是2600元。

1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丁某某不是该队的人员。

15、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42本假驾驶证的照片,证实涉案的42份驾驶证非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16、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条、抓获经过、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绿东村派出所出具的未抓获办理假证人员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x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为程某某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1800元,诈骗数额为x元的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丁某某为程某某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应为1700元,诈骗数额应为x余元,关于此事实,不仅有被告人丁某某关于其为程某某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收取程某某1700元的供述在卷为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记录的其给付丁某某办理驾驶证款项的记录单与之相印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与本院认定数额的差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丁某某称其只为程某某办了16个驾驶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某某承认其为程某某办理了16个驾驶证,骗取现金x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为程某某办理42个驾驶证,骗取现金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关于涉案的42本假驾驶证系被告人丁某某为被害人程某某办理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的陈某在卷为据,并有让程某某、王某某帮忙办证人员孙某甲、耿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陈某与之相印证,且有证人汪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关于看到被告人丁某某收取被害人程某某办证款的证言与之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丁某某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某某应在上述相应的幅度内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时间5个月零23天,即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青

人民陪审员陈某月

人民陪审员张爱萍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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