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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申请支付令案

时间:2002-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清民督字第4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02)清民督字第X号

申请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X幢。

被申请人清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该村主任。

申请人朱某某于200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以其为被申请人施工村道工程,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30,000元,并于2001年9月5日出具欠条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于2002年初给付1,000元,仍欠29,0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清流县X乡X村民委员会给付人民币29,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清流县X乡X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某某人民币29,000元,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1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妍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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