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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荣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任武陟县盐业公司财务科长兼主管会计期间,在与本单位出纳员王XX对帐、现金盘点过程中,仅对王XX向其提供的以王XX名义存入银行的单位公款存折上的数字进行核对,没有到银行核实,在此期间,王XX挪用武陟县盐业公司公款x.02元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案发后,除追回x.10元外,x元无法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高XX、王XX、魏XX、张XX的证言、武陟县盐业公司出具的李XX的任职证明、武陟县盐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武陟县盐业公司属全民所有制,是国有公司。被告人李XX任武陟县盐业公司的财务科长兼主管会计,是武陟县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属国有公司人员。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李XX作为武陟县盐业公司财务科长兼主管会计,明知本单位的公款被出纳员王XX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在与王XX对帐、现金盘点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仅对王XX提供的存折上的数字进行核对,没有到银行核实,期间,王XX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x.02元,造成x元无法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XX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指控成立。李XX的犯罪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XX对指控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审判员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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