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鹤壁无线电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

被告鹤壁无线电四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鹤壁无线电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候轶、人民陪审员李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无线电四厂委托代理人康备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我于1993年2月从郑州信息工程学院毕业后分配到鹤壁教育委员会,后经改派于1993年9月到四厂工作,为四厂正式员工,同被告签有正式合同。我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一贯遵守厂规厂纪。2008年9月22日我无故被被告除名,我不服,于2008年10月9日向山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山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被告,我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2008年9月27日给原告下达的除名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厂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归纳原、被告诉辩主张,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1993年9月份原告到鹤壁无线电四厂工作,为无线电四厂正式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8年9月27日,鹤壁无线电四厂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原告牛某某针对争议焦点提交了如下证据:

1、牛某某的工资存折一份。载明:牛某某的工资发放情况。

2、山劳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一份。

被告对证据1表示不清楚,对证据2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确认证据1、2的证明力。

被告鹤壁无线电四厂针对争议焦点提交了如下证据:

1、鹤壁无线电四厂考勤表两份,载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9日期间原告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旷工25天。

2、鹤壁无线电四厂上下班刷卡记录三份。载明:牛某某(工号0125)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9日期间,累计矿工25天。

3、2008年9月24日鹤壁无线电四厂综合部证明一份。载明:牛某某七、八、九月考勤情况。

4、2008年9月19日,鹤壁市无线电四厂工会委员会第6届68次职代联席会议记录一份。载明:牛某某同志为动力部员工,因个人原因,被动力部交给再就业办公室及综合部。牛某某同志于2008年7月1日至9月19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间断矿工25天,按照《劳动法》规定,牛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给牛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代表一致通过对牛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5、2008年5月26日鹤壁无线电四厂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份。载明:...............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达到15天的解除合同并上交劳动局。

6、鹤壁市山城区公证处(2008)鹤山城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载明:申请人鹤壁无线电四厂的委托代理人刁鲁玉及公证员王某秋于2008年9月28日,去该厂综合部给牛某某送达《关于对我厂职工牛某某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期满终止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牛某某拒绝签收,本公证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牛某某办公桌前,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附件有①、现场工作记录一份。②、关于我厂职工牛某某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份。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

7、2008年8月29日牛某某自书简历一份。载明:牛某某自2003年5月-2005年12月在动力科工作,2006年1月至今在鹤壁无线电四厂人才市场。2006年3月-5月在鹤壁无线电四厂农用车厂帮忙设计。2006年6月-2007年6月在鹤壁市无线电四厂综合部。2007年6月-2008年6月在鹤壁无线电四厂设计一所帮忙设计。

8、鹤壁无线电四厂质管部出具的扣款通知单6份。载明:牛某某7月29日上午上班迟到、7月30日上午上班迟到半小时、8月27日上午上班迟到、8月28日上午上班迟到、8月22日上午上班迟到、8月25日下午迟到、8月26日上午上班迟到、8月14日上午上班迟到、8月18日上班早退、8月18日上午上班迟到等后,被处罚款的情况。

9、2006年1月4日,鹤壁无线电四厂动力科证明一份。载明:我公司第二批调资标准公布后,我部门牛某某认为对其待遇不公,不再从事任何工作。具体情况如下:按部门分工,牛某某同志主管特种工艺设备、木工设备和一分厂除去特种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的维修,定保任务下达和验收等工作。两个月以来,这些工作牛某某没有完成一点,为了会同任务的完成,我们部门只有安排其他人员加班加点完成,牛某某工作不尽职责,安排其去处理电镀主体的故障,其就以身体不适为由不去,他由于迟到,按部门规章对其罚款5元,他认为是故意给他难看,拒不服从,为此部门领导多次找他谈话,向他讲明,如果有意见可以向厂里反映逐步解决,牛某某表示不给予其公正待遇,就不干任何工作。牛某某自来动力部工作以来,完成一些工作,感觉不像以前他在技术部门对他评价差,但工作中主动性不够,认为完成一些工作就已经对得起所得到的工资。

10、2008年8月29日鹤壁无线电四厂武装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综合部:2008年7月2日牛某某到人才市场报到,其于2008年7月10日-7月23日带薪休假,至2008年8月25日已过一个月,现上交贵部。

原告对证据6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证据6的证明力。原告对证据1、2、3、4、5、7、8、9、10有异议,认为证据1、2、3严重不属实,证据4不合法,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属实。认为证据7中简历是自己写的,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自认是为了让领导给其找工作才写的,不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证据8不属实,只有一份通知单上有我的签名,其他的不予认可。证据9、10不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系该单位的考勤记录、记录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同本案有关联性,原告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确认证据1、2、3的证明力;证据4系无线电四厂的职代会会议记录,证据5系无线电四厂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证据4、5的证明力;证据7系原告自己书写的,原告对此真实性亦无异议,但该证据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没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确认证据7的证明力;证据8原告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依法确认证据8的证明力;证据9、10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确认证据9、10的证明力。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还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牛某某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9日期间矿工25天,2008年9月19日经鹤壁市无线电四厂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联席会议,会议通过对牛某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08年9月24日鹤壁市无线电四厂下发了厂字第(2008)X号文件,对牛某某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9月28日经公证员杨东兴公证,王某秋在场,鹤壁市无线电四厂于当日将《关于对我厂职工牛某某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期满终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给了牛某某,牛某某看过以上文书,拒绝签收。

另查明,牛某某在鹤壁市无线电四厂工作期间,在2008年7、8月期间,多次因迟到早退被罚款。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做为被告鹤壁市无线厂四厂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厂里的厂规厂纪。原告因多次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犯了厂方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鹤壁无线电四厂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全厂职工均有约束力,厂里规章制度规定,早退或脱岗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天的,厂方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被告根据厂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作出对牛某军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并无不妥。故原告牛某军要求确认被告除名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侯轶

人民陪审员李剑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