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陆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0日上午,被害人赵xx在被告人陆某某开办的“桐柏县毛集农友农机加工厂”内用电焊机焊接矿山用的设备时,因电焊机的电线接口漏电,致被害人赵xx触电身亡。根据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分析报告:被害人赵xx符合电击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赵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陆某某的民事、刑事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xx、郭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尸检报告,赔偿协议及赔偿款收据、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开办的农机加工厂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丰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