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丁(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克。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庭长谭兴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元生和代理审判员陈姬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具体争执山场林木的范围、数量和材积,仅依据《民事调解协议书》第二条第三、四项约定的“马基凹被上诉人周某丙与周某伟各占二分之一”的内容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朱元生

代理审判员陈姬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夏艾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