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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不服一审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大学文化,住(略)。系上诉人之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河南言华(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某,女,该县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某甲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报经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李某甲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彬

审判员朱利民

代理审判员牛杰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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