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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200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桐柏县境内多次盗窃摩托车、汽车及电动车、汽车电瓶、盗割桐柏县联通公司通信电缆,其中李某甲参与盗窃犯罪56起,李某乙参与盗窃51起。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0年8月11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到桐柏县X乡七里桥扬冲隧道西口用车将宁西铁路线桐柏一七里桥K524+900处隧道照明专用三相x油浸式变压器从架子上拽下,把变压器拆开将内芯盗走并送回其在月河镇X村租住房内藏匿,后被桐柏县公安局扣押。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系盗窃赃物摩托车、电瓶而多次予以收购。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9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到桐柏县X乡X村甘庄县解困房X号楼一单元楼下将李x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25银灰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7342元。

2、2010年8月8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城郊金亭甘庄解困房小区将张xx的红色力帆125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拆解后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915元。

3、2010年8月8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街X号院先后将岳xx的一辆黑色凌云牌125踏板摩托车、魏xx的一辆红色凌云牌125踏板摩托车、刘xx的一辆红色新大洲125踏板摩托车盗走,后李某乙、李某甲将三辆摩托车拆解后卖给韩某某。三辆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分别为1965元、1897元、300元。

4、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老梅园宾馆后院将牛xx的一辆福特150型摩托车盗走,后李某乙、李某甲将该摩托车拆解后卖给韩某某。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5549元。

5、201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医药公司家属院先后将谢xx的一辆银灰色雅马哈125踏板摩托车、吴xx的一辆红色豪爵125骑式摩托车盗走,两辆摩托车己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分别为3705元、2226元。

6、201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到桐柏县X镇小王庄加油站北侧小院内将高x的一辆银灰色100型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摩托车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3510元。

7、201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阳光花园后边居民区将彭xx的一辆枣红色隆蠢11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己追回。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860元。

8、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安居小区院内将周x借骑程x的一辆红色豪爵125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己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988元。

9、2010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安居小区院内将李x的一辆银灰色豪爵110梁摩托车盗走,后两人将摩托车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3780元。

10、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恒信花园后排单元楼楼下将耿xx的一辆银灰色雅马哈25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己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7155元。

11、2010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恒信花园杨xx家院内将张xx的一辆银灰色100型踏板豪爵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己追回并退还失主。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4701元。

12、201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北段东侧居民区将曾xx的一辆白色宗申踏板125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己追回并退还失主。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5512元。

13、2010年五月份左右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与淮安衔交叉口西南角单元楼院内盗走黄xx红色精通天马100型骑式摩托车一辆,后卖给韩某某。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850元。

14、2010年4月30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X街交叉口西南角单元楼院内盗走肖xx蓝色嘉陵110弯梁摩托车一辆,后卖给韩某某。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2171元。

15、2010年5月19日左右夜里,被告人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X街交叉口西南角单元楼院内盗走李xx红色钱江125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卖给韩某某。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1235元。

16、2010年5月14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四小东院墙外居民院内盗走刘xx黑色济南轻骑110型摩托车一辆,后卖给韩某某。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1681元。

17、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街老房产院内盗走郑xx红色佛斯弟125骑式摩托车一辆,后卖给韩某某。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816元。

18、2010年7月27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唐河县烟草局对面居民小区院内盗走何xx灰色五菱荣光汽车一辆,案发后此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该车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x元。

19、2010年8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街北头将代xx的一辆三菱越野车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武士刀”一把,25L塑料油壶一个。

20、2010年8月2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乡X村张庄组(县体育场西北角)一居民区院内将沈xx的轿车右前玻璃砸烂,盗走现金200元。

21、2010年8月29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阳光花园东边路北道内一居民院门口,将李xx的红色昌河面包车的江帆牌电瓶盗走,案发后该电瓶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142元。

22、2010年8月18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阳光花园后山居民区将倪xx的绿色出租车阿波罗牌电瓶盗走,后被桐柏县公安局扣押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302元。

23、2010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月牙湖广场“语过添情”网吧门口西侧,将陈xx的面包车长青牌电瓶盗走,后将该电瓶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289元。

24、201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淮源大道交警队路对面水利汽修门前将张xx的五十铃车黑色骆驼牌电瓶盗走,案发后己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455元。

25、2010年8月29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阳光花园对面居民区内将曹x停放在家门口空地上的一辆蓝鸟汽车黑色风帆牌电瓶被盗,案发后该电瓶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358元。

26、201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金凤小区X号门前将汪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黑色骏力牌12V型电瓶盗走,案发后该电瓶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442元。

27、201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老县委院内将李x的三菱欧蓝德轿车右后窗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两双鞋(彪马牌、双星牌各一双)和药品若干盗走。

28、2010年8月27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金凤小区电业局西院墙外,发现郑xx的普桑车右后车门玻璃未关严遂将车内的600元现金盗走。

29、2010年8月2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乡X村张庄组一居民区院内,将周xx停放在院内的柳州五菱面包车的黑色光宇牌汽车电瓶,后该电瓶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10元。

30、2010年8月2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乡X村张庄组一居民区院内,将该小区居民安x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左后门撬开,将车内的巨能牌白色电瓶盗走,同时盗走电焊机一台,角磨机一台,电锤一个,电钻一把,手持切割机一台,案发后均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分别为277、325、172、438、126、142元。

31、2010年8月21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安居工程小区将王x的汽车右前玻璃撬开,盗走车上黑色骆驼牌电瓶一块,易图车载导航仪一部。案发后均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562、744元。

32、201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路青岛扎啤城后居民区内将胡xx的出租车白色骆驼牌电瓶盗走后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596元。

33、2010年8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民主衔X号将张x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双通牌电瓶盗走后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电瓶价值为269元。

34、201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金凤小区将郑x长城哈弗越野车车内100元现金盗走。

35、2010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老县委政府西边道内,将王xx停放在此处的标有乐神集团的白色长安厢货汽车黑色骆驼牌电瓶盗走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277元。

36、2010年8月20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路中医院东边将张x停放在住处院墙外的福田厢货汽车原装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238元。

37、2010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乡X村甘庄解困房院内盗走张xx松花江面包车120A风帆牌电瓶一块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396元。

38、201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路十二生肖牛对面将王xx的绿色长安之星面包车锁撬开,盗走车上风帆牌电瓶一块。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26l元。

39、2010年8月15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X街东边居民区内将杨xx停放在门前的东风本田轿车的右侧前门玻璃砸烂,未在车内偷到物品。

40、201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阳光花园后山居民区将刘x的粉红色轻便型飞鸽电动车原装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290元。

41、2010年8月30日凌晨,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阳光花园后山居民区将李xx的立马电动车电瓶盗走。后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518元。

42、201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东环社区小王庄将刘xx的黑色胜扬踏板型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案发后己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156元。

43、201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东环杜区小王庄加油站北侧小院内将何xx的绿源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案发后己追回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594元。

44、2010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路月牙湖语过添情网吧门口将刘x的绿源牌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436元。

45、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恒信花园最后一排路X单元楼院内,盗走赵xx立马牌踏板型电动自行车一辆、杨xx阿米尼牌踏板电动自行车原装电瓶一组、耿xx富士达轻便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电动自行车拆解后和电瓶一块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分别为158l、536、402元。

46、201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东环社区小王庄气象站对面单元楼院内,盗走杨x大铭牌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李x的新日牌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李xx的华生牌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盗走刘xx的上海凤凰牌踏板型电动自行车原装电瓶一组。二被告人将四组电动车电瓶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分别为200、506、336、200元。

47、201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路导盗走周xx的英克莱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王x的银洋牌踏板型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盗走刘x的永久电动车电瓶一组。二被告人将三组电瓶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分别为246、200、495元。

48、201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街物资局家属院,盗走罗xx的五羊本田电动车原装电瓶一组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200元。

49、2010年8月9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西杨段庄居民区,盗走王xx的电动车电瓶一组、刘x的真爱牌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好顺牌踏板型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被盗电瓶均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分别为539、686、645元。

50、2010年8月19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巷5l号,盗走王x的绿源牌轻便电动自行车原装电瓶一组,电瓶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637元。

51、2010年8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桐柏县X镇X路火焰谷网吧门口,盗走王xx的银白色银洋牌踏板型电动自行车一辆拆解后卖给韩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价值为1852元。

52、2010年8月26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石油公司加油站斜对面姚xx电焊部,盗走电焊机两台、台钻一个、气瓶一个等物品。运回其在桐柏县X镇X村租住房内。后被桐柏县公安局扣押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分别为584、139、80、120元。

53、2010年8月27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镇西杨社区X村X号将蔡xx停放在门前的手扶拖拉机拖斗盗走,运回其在桐柏县X镇X村租住房内切割后藏匿,后被桐柏县公安局扣押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600元。

55、2010年8月7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乡X村三里桥盗走桐柏联通公司规格为50对通信电缆四根,每根100米,焚烧后将铜丝送回其在桐柏县X镇X村租住房内,后被桐拍县公安局扣押。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价值为3596元。

56、2010年8月17日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桐柏县X乡X村尚楼小学后边盗走桐柏联通公司规格为100对通信电缆两根,每根150米,焚烧后将铜丝送回其在月河镇X村租住房内,后被桐柏县公安局扣押。经物价部门评估后认定盗割的电缆价值共为598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甲共参与盗窃犯罪56起,价值x元;李某乙参与盗窃犯罪51起,价值x元;被告人韩某某收购赃物价值x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坦白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在销售赃物中非法获利308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亲属主动缴纳罚金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一致,证实物品被盗的时间、地点;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另有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失主领条、现场勘查笔录、购买物品的发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相一致,证实部分被盗物品卖与韩某某的事实。另有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0年8月11日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到桐柏县X乡七里桥扬冲隧道西口用车将宁西铁路线桐柏—七里桥K524+900处隧道照明专用三相x油浸式变压器从架子上拽下,把变压器拆开将内芯盗走并送回其在月河镇X村租住房内藏匿,后被桐柏县公安局扣押。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证实2010年8月11日二人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拽下后将内芯盗走藏匿于月河镇X村租住房内,证人白xx证言证实2010年8月12日其到工区检查时发现变压器被盗并报警,另有桐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坦白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可酌定对其盗窃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一人兼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所得3080元予以追缴。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甲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被告人李某乙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被告人韩某某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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