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娘家住山东省鱼台县X镇X街X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与被告均在张家港打工相识,2008年4月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7月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下落不明,要求离婚。

被告古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打工相识。2008年4月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便又外出异地打工,感情一般。2009年7月份,双方矛盾激化,被告将手机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变更,下落不明,双方失去联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婚前彼此了解少,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7月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审判员顾孝勇

陪审员赵守信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海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