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廊坊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廊坊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廊坊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雁栖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蒲大洋,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印务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生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印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润生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恒泰印务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纸包装物,货款总额x元。定做物运到被告处以后,被告给付货款x元,余款x元被告承诺3个月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纸包装物款x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7年5月10日始至付款之日止,按日2%计算违约金)。

被告海润生物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恒泰印务公司要求违约金比例过高。

被告海润生物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9日,原告恒泰印务公司与被告海润生物公司以《订购单》的形式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纸包装物,货款总额x元。定做物运到被告处以后,被告已给付货款x元,尚欠x元未付。2008年8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原告包装款x元。此后,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订购单》、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海润生物公司向原告恒泰印务公司订购纸包装物,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包装款。被告拖欠包装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按日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订购单》对此没有约定,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包装款人民币四万零二百元并支付利息(自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始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包装款人民币四万零二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恒泰印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三元,由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曾昕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华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