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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许某、孙某乙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江苏雅凯(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孙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许某,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9年2月至12月间,许某与孙某成、唐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在沭阳县合伙成立“百盛科技公司”,后又在新沂市注册成立了“新沂市X镇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采取从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及手机号码,并招聘、雇佣孙某乙与徐效石(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利用网络虚假电话号码冒充“上海爱购国际中心”、“诺基亚科技研发中心”、“劳力士手表公司”等公司员工,以“中奖体验销售”、“打折销售”、“购充值卡送手机”等各种名义向他人推销高档名牌手机、高档名牌手表等物品,在骗取信任后,利用邮政速递公司“先付款,后验货”规则,将塑料模型手机、报废手机、假移动充值卡、仿造名牌手表等邮寄给“购买人”,“购买人”在拆包验货前将数额不等的“货款”交由邮递员代收,后许某及孙某成等人再通过邮政速递公司由银行转账获取赃款。至案发前,许某与孙某成等人以此手段诈骗被害人徐平华人民币1500元、徐祖均人民币2160元、李柳安人民币840元、李远兵人民币1000元、黄某泉人民币1100元、尹风人民币2180元、罗顺娣人民币1200元、孙某松人民币800元、张在恰人民币1444元、徐志华人民币2000元、雷旭荣人民币800元、朱伯先人民币2000元、陈振富人民币1200元、刘武人民币800元、柳听军人民币980元、周乐平人民币1580元、伍虹旭人民币1444元、霍振堂人民币2000元、谢某智人民币1500元、孙某钢人民币783元、兰麟书人民币1460元、钟军和人民币1380元、何斌人民币800元、刘凤磊人民币1500元、江爱军人民币1200元、顾云权人民币1064元、卢文奇人民币1000元、陈雪岭人民币1664元、黄某坚人民币1500元、杨其志人民币1000元、邢军人民币1090元、容振强人民币1036元、齐跃军人民币998元、于长林人民币4760元、林建嫦人民币2000元、林远聪人民币2000元、林国英人民币998元、田某新人民币2000元、李正福人民币900元、冯传海人民币1000元、胡阳斌人民币2000元、范洪生人民币3000元、龙献华人民币880元、曾加明人民币1000元、高西林人民币999元、张立标人民币1200元、刘荣人民币1000元、吴良宝人民币1000元、汪加茂人民币1100元、罗尚瑜人民币2000元、肖诗蕈人民币1000元、郭子良人民币1200元、穆乃功人民币990元、周小东人民币2000元、冯应亮人民币1000元、高艳松人民币1580元、吴昊人民币1500元、叶元飞人民币2880元、闫宝平人民币2000元、刘长洲人民币2000元、吴海山人民币1000元、刘洪振人民币1037元、包殿祥人民币2000元、王某金人民币1200元、任英武人民币1600元、钟苏人民币1444元、赵某平人民币2000元、罗玉清人民币1150元、葛金才人民币1544元、付兆磊人民币1680元、蔡军人民币800元、耿克勤人民币1280元、柳志雄人民币900元、宋成忠人民币1500元、路贺余人民币1480元、张东生人民币2000元、魏福华人民币1480元、吴志权人民币1500元、谢某勇人民币1500元、孙某波人民币1500元、舒荣兴人民币1500元、张建强人民币3000元、方友君人民币1600元、陈平人民币1200元、张惠荣人民币1000元、温翠芳人民币1200元、马跃进人民币2500元、胡斗云人民币1136元、邓堂双人民币1000元、王某刚人民币1500元、郭旺波人民币1000元、周金华人民币1500元、姜兆文人民币1500元、蓝春辉人民币2000元、李锦人民币1000元、潘海平人民币1500元、王某莉人民币1000元、吴学军人民币2680元、法文飞人民币2000元、向美兰人民币1400元、王某淮人民币1000元、周春雷人民币1037元、王某燕人民币1000元、潘吴忠人民币880元、魏志杰人民币2000元、买春瑞人民币1580元、杨现宝人民币1500元、李士新人民币980元、黄某荣人民币1200元、姚亚军人民币1000元、陈元人民币1000元、何明人民币1300元、黄某永人民币2000元、郑某人民币980元、马斌人民币1000元、索朗格列人民币1140元、梁某星人民币1200元、吴勇人民币2000元、罗明安人民币1990元、张华伟人民币1300元、李为民人民币1980元、赵某江人民币950元、焦洪波人民币2000元、李步人民币1500元、李贺民人民币1500元、李军人民币1000元、任洁琼人民币2000元、陈泉波人民币1800元、党仁胜人民币1200元、黄某华人民币2000元、冯志申人民币1000元、樊连臣人民币2000元、杨福财人民币1500元、马田某民币2000元、韩凤礼人民币900元、张玉人民币1500元、宁长远人民币1480元、黄某文人民币998元、李开懿人民币1000元、李贺有人民币2000元、孙某继人民币1760元、付景生人民币1276元、袁子君人民币1036元、郭柄楷人民币2000元、胡甲林人民币1000元、罗娇人民币2180元、董光明人民币1000元、陈安全人民币1150元、盛小江人民币800元、刘冰人民币998元、徐沛田某民币1200元、周运天人民币1000元、蔡神贵人民币1300元、龚道昆人民币2000元、丁淑玲人民币4000元、胡代全人民币1500元、崔劲松人民币1600元、蒋海滨人民币900元、李全喜人民币398元、黎锦培人民币2800元、陈盛铭人民币1280元、刘金红人民币2000元、雷冬冬人民币3200元、樊素琴人民币1500元、邵某文人民币2000元、李宝荣人民币1500元、陶琪人民币1500元、黄某洋人民币1280元、李达明人民币1600元、任海营人民币3000元、裴福庆人民币1299元、李松平人民币1500元、罗志君人民币1280元、梁某兴人民币2398元、丘杨辉人民币1000元、谢某春人民币1000元、牛太生人民币2000元、冷峰人民币2200元、王某锁人民币1500元、孙某德人民币398元、宋峰虎人民币2000元、王某林人民币1000元、姚文通人民币800元、俞兆俊人民币2000元、李新红人民币1000元、薛宝昌人民币750元、温二妹人民币1680元、柳学峰人民币398元、张万学人民币800元、孙某杰人民币2000元、曾华强人民币498元、姚相云人民币1600元、王某人民币2500元、杨文军人民币1300元、孟贵明人民币2896元、袁昌华人民币1680元、肖功军人民币1280元、王某人民币1598元、张利军人民币2000元、于静波人民币1500元、王某秀人民币1500元、周莉莉人民币1500元、秦永华人民币2000元、曲军人民币2000元、解娟人民币2000元、张荣人民币398元、汪平人民币400元、周功福人民币3050元、张功付人民币1824元。被告人许某与孙某成等人还伙同被告人孙某乙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汲忠岩人民币1500元、李树碧人民币1000元、丘必祥人民币3000元、付永勤人民币1500元、张雄人民币1500元、孙某人民币1000元、郑某江人民币2000元、楼万民人民币1500元、何小彬人民币698元、肖道录人民币1500元、姜岗人民币3000元、兰宾人民币1500元、唐微波人民币2000元、吴仕仁人民币570元、杨东人民币570元、季永锋人民币1000元、卓嘎金宗人民币2600元、高运章人民币1500元、王某人民币600元、刘新光人民币2000元、张国建人民币1000元、张国军人民币2000元、廖泰源人民币1500元、胡建人民币1000元、林洁标人民币1500元、王某军人民币1000元、涂汉勇人民币600元、王某法人民币2000元、李振亮人民币1000元、王某兵人民币1000元、翟某宁人民币570元、陈豪人民币1000元、徐振宇人民币2000元、刘兴军人民币1000元、李连防人民币1000元、陈明人民币800元。

综上,许某参与作案245起,共骗取人民币x元;孙某乙参与作案36起,共骗取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许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孙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

2、新沂市公安局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发破案情况及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中国电信公司新沂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公司新沂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新沂市分公司证明,证实该三公司均未发行过“牛气冲天”、“天使恋歌”的500元和200元手机充值卡。

4、新沂市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搜查作案工具等物品照片,证实搜查情况。

5、部分被害人被骗后所收到的手机、相机、充值卡、MS邮寄详单某物证照片,证实许某、孙某乙等人诈骗被害人的事实。

6、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实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的注册情况。

7、沭阳县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查到沭阳县百盛科技公司的注册情况。

8、沭阳县百盛科技公司、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2009年11月、12月的诈骗人员名单(妥投单),证实被诈骗的人员自然情况及被骗数额。

9、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孙某成)与濮阳市签订的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许某等人诈骗的手段及事实。

10、濮阳市邮政速递公司出具的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妥投、退货单,证实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诈骗的人员情况及数额。

11、查询汇款通知书及银行汇款明细,证实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诈骗的人员情况及数额。

12、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许某等人诈骗的手段及工具等事实。

13、新沂市公安局从沭阳县百盛科技公司电脑中调取的被害人妥投清单,证实沭阳县百盛公司诈骗的人员情况及数额。

1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负责人是许某和孙某成。孙某乙和徐笑笑是话务中心主任负责管理话务中心员工,并教话务中心员工如何与客户打电话,负责客户投诉,以各种理由不退货。其也曾打电话成功推销3次,分别骗取福建长乐一人1500元,河北唐山一人1000元,贵州金沙县一人3000元。

1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的电话是网络电话,分别是400-x(投诉电话),021-x(销售电话)。话务员都是照材料上的内容读给客户的,介绍说公司是诺基亚研发中心的或者是上海爱购国际的,介绍产品功能也是按真产品的功能介绍的。公司的话务员跟客户说中了幸运号码都是假的。

16、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被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招为话务员,许某对其进行培训,让其推销手机时说“我们是诺基亚研发中心的,免费送你一部诺基亚3G手机,想测试当地的卫星接收信号的情况,这次是中国移动和我公司合办的,你如果同意,我们将手机和充值卡寄过去,货到付款,把钱交给邮局就行了。诺基亚N95需要充1500元的话费,N97冲2000元话费,E66冲1500元,E63冲1300元”。推销手表时说“你的手机号码在上海活动时被抽为幸运号码,免费赠送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6880元,但需邮寄费39元,个人所得税481元,保价费50元,一共570元”。其接过不少顾客的投诉电话,都说产品质量有问题。其推销时的电话是x,x。投诉电话都是孙某乙接听的,孙某乙说过“顾客的单某签就签了,产品是假的,你不骗,还有别人骗”。百盛公司卖出的东西都是一些假的,连孙某乙这样公司的管理人员都说产品是假的,骗顾客钱的。

17、证人黄某丁证言,证实今年11月11日其被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聘为话务员,工作主要是打电话推销手机、手表等产品,打电话说“我们是上海爱购公司的或我们是诺基亚研发中心的,免费送你一部诺基亚3G手机,想测试当地的卫星接收信号的情况,这次是中国移动和我公司和办的,你如果同意,我们将手机寄过去,货到付款。但你在3年之内用完2000元话费,话费用充值卡的形式寄给你们的……我们把手机和充值卡寄过来,把钱交给邮局就行了。诺基亚N95、N97等几款手机”。公司使用的号码是:x、x。

18、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在沭阳百盛公司打工,那公司是打电话推销手机的,后来倒闭了,其就不干了。后孙某成让其到新沂帮忙的。话务员负责打电话联系客户,拿到客户的订单,产品是诺基亚手机、劳力士手表、大长今化妆品等,如果客户要货就发货,邮局代收货款。公司的电话是021开头的,是上海的,其实是新沂的号码,公司通过光纤切入的方式弄成的上海号码。

19、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9年11月在报纸上看到百盛公司的招聘信息的,后来经过面试,12月8、X号百盛公司组织培训的,一个叫许某的经理教如何用电话的形式把自己的手机、手表推销出去,12月10日,其就在新亚大厦X室听老员工打电话推销了,一个叫孙某乙的主任就叫新员工照公司发的材料和话术表试着推销。“诺基亚销售话术”,说是诺基亚手机研发中心的,然后向客户推销诺基亚N95\\N97手机,市场价格4000元左右一部,免费送但必须购买充值卡,充值卡是1000元到2000元,然后我们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手机和充值卡寄给客户,客户把买充值卡的钱给邮寄就行了。推销成功后将客户的姓名、地址电话留下,开个订购单某给孙某乙和郑某某,他们再打电话核实,对方确认了,他们就给对方发货。

20、证人孙某戊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孙某成叫其到百盛科技公司上班,其公司提供的固话给客户打电话,021开头的区号,客户信息是组长给的,包括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通了之后我们就介绍产品,都是套话“我们是上海爱购国际的,公司刚成立,想做一下推广,公司充话费送手机等等”对方同意后就填订单,公司核实后发货。

2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其成为新沂市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话务员,负责打电话给客户销售产品。客户的号码、材料都是主任孙某乙给的,大致内容是“我是诺基亚科技研发中心的,我们公司前几天在上海举行十周年庆典活动,你的号码被现场抽为全国200名幸运客户之一,那天我们公司物流的人员打电话没打通,可能你没有接到此通知,你可以免费获取我们诺基亚厂家提供的价格XX元的N95\\N97手机一部”。接着再介绍功能,客户如果要产品,其就说“这次活动是我们公司和上海移动联合举办的,你需充值1000元话费,才可以拿到手机”。并和客户说,可以通过EMS免邮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如果客户要了,就填单某孙某乙,再由郑某某打电话给顾客核实。其公司在新沂市新亚大厦1205、X室,向别人介绍时就说是上海爱购国际(诺基亚科技研发中心),公司网址HTTP:WWW\\x.COM诺基亚的官网,厂址是广东省的东莞市莞城区,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跟客户打电话都是这样介绍的。

22、证人仲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沭阳时主要推销诺基亚E66、N95、6208、长虹60华诞手机和劳力士手表,称其是上海爱购公司,然后说机主的手机被抽为幸运号码,免费赠送3G手机一部,但要一次性充值话费,这时再揣测对方的心里,看能承受多少钱的价格,一般为1000元、1500元、2000元,后说邮局货到付款。钱给邮局代收。如果对方同意,就把资料交给办公室负责汇总的文员。

2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沂百盛科技公司做话务员,用021-x号码电话以上海爱购公司名义推销公司的手机、劳力士手表等产品。

2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2月9日到百盛公司面试的,后经理许某对其进行培训,教EMS话术,打电话给机主,就说“我们是诺基亚研发中心的,你好……我们公司今天在上海举行举行十周年庆典活动,你的号码被现场抽为全国200名幸运客户之一,X号那天我们公司物流的人员打电话没打通,可能你没有接到此通知,你可以免费获取我们诺基亚厂家提供的价格2850元的3G诺基亚N95手机一部。这次活动是我们公司和上海移动联合举办的,你需充值1500元话费,才可以拿到手机。”把客户资料给了郑某某核单某认。

25、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2月7日晚上5点钟到新亚大厦X室应聘当话务员的,徐笑笑给其话术资料看,话术就是打电话给客户推销时说的话,听老员工说产品是假的。

26、证人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12月22日开始在百盛科技公司做话务员,照话术来打电话推销公司的手机、劳力士手表等产品。

27、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百盛公司上班后,背专业的话术,有EMS话术、诺基亚话术、华诞手机话术和劳力士手表话术,进行推销,公司的电话有021和400开头的。

28、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濮阳市邮政速递公司员工。其公司与新沂市百盛科技公司从09年11月有业务往来的,当时公司和百盛签了协议,其公司负责给新沂市百盛公司发货,并代收货款。就是发手机、水杯、劳力士手表等,公司成功发货有48次。

2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濮阳市邮政速递公司员工,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1月,共妥投48件,其他都被退回了。

30、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有四五次濮阳市邮政速递的货,是中国邮政物流委托京津物流驻京办发过来的。

31、徐平华等共245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各人因接听诈骗电话后受损情况。

32、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实其和孙某成、唐静三人没合伙之前,其和孙某成都在沭阳县搞销售的公司干过诈骗,孙某成于2009年二三月份提出成立百盛科技公司进行诈骗的,后其和孙某成、唐静就在沭阳县合伙成立百盛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干到09年11月份,在沭阳开的公司是以销售诺基亚N95、N97、E66系列型号手机及60周年华诞手机、水宜生杯、大长今化妆品为名搞诈骗的,这些东西全都是假的,产品是孙某成弄来的,话务员打电话向客户推荐,针对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话术。诸如销售手机的话术就是“您好,我是上海爱购国际中心的员工,您的手机号被我中心抽为幸运号码,您将有机会免费体验诺基亚系列3G手机、60周年华诞手机,您只需支付手机充值卡费,实际上手机充值卡内是没钱的”,如客户同意体验免费手机,话务员就说是货到付款,话务员就把客户的地址、真实姓名、邮寄手机型号记到订购单某,然后再交给文员,文员把这些东西全部汇总,通过QQ号发往上海,然后在上海通过ABC把货寄出,邮寄工作人员就把货款打到其工商银行卡里。话务员是用021—x号码跟客户联系,此号是孙某成办的网络电话,让客户认为其公司就在上海,这样好骗人,如果客户问公司的地址,就说是上海市闵行区X路X栋X号,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地址、电话、产品都是假的,是诈骗行为。客户资料大部分是孙某成在网上买的,资料上大部分是手机号,也有姓名、地址。

2009年10月底,公司不盈利了,其又和孙某成在新沂市注册成立新沂市X镇百盛电子产品销售部,租用新沂市新亚大厦1205、X室,X室为话务室、X室为办公室,对客户说地址还是上海市闵行区X路X栋X号。在新沂市成立的公司跟在沭阳县时运作的性质和模式都是一样的,还是通过话务员向客户推销产品,如推销成功,话务员就把客户基本情况及所需产品记到订购单某再交给核单某审核,核单某审核过后交给文员,再由文员把订购单某总通过QQ号发给河南濮阳,河南濮阳再通过邮局EMS把货寄给客户,是货到付款的形式,邮局一般隔十多天打一次钱到另一张工商银行卡上。在新沂,公司的电话跟在沭阳的电话一样的,021-x、400-x,对外都是用021-x跟客户联系。其和孙某成负责公司管理,只是增加了推销手表的话术“您好,我是上海劳力士手表推广中心的,我中心正在搞劳力士手表免费体验的活动,您的手机号有幸成为幸运号码,您将有机会获得劳力士手表一块,您只需支付邮寄费、个人所得税、保价费一共570元就行了,其实提供给客户的手表都是假的”,如果客户同意,话务员就把客户的姓名、地址记下来,再把订购单某给核单某,核单某后,交给文员汇总通过QQ号发给河南濮阳。其公司向顾客推销的货物都是仿制品或者是假的。

33、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证实其是百盛公司的话务中心的主任。孙某成和许某是老板,其和徐笑笑研究话术,写好话术资料,然后在社会上找员工,培训上岗后就用话术介绍公司产品卖给顾客。话术的内容是“您好,请问你是XXX号码的用户吗再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是诺基亚研发中心或是上海爱购国际中心的员工,您的手机号被我中心抽为幸运号码,您将有机会免费体验诺基亚系列3G手机、60周年华诞手机,您只需支付1000元、1500元的手机充值卡费就行了,……”,公司还卖劳力士手表和水杯等,通过电话联系客户,说对方中奖了,可以免费使用手机,客户同意后,再寄给他假手机、不值钱或不能用的手机,再让他们购买1000元、1500元不等的充值卡,充值卡是假的,没有钱,这些假手机、充值卡、劳力士手表都是孙某成购来的。公司的售后电话是x,还有一个021开头的电话,两个电话都是网络电话,400冒充客服电话,021冒充上海爱购公司的电话,这样客户就相信其是上海的公司了。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许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孙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许某、孙某乙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许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孙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随案移交的手机模型、废旧手机38件、假冒劳力士手表2只、假冒水宜生水杯2只、假冒大长今化妆品1套及假冒手机充值卡,予以没收。

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原判决认定犯罪数额不当,应当以其在新沂市工行开户的银行卡接收邮局汇款作为依据。2、认定原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模型手机、报废手机是上诉人等人销售邮寄出去商品的证据不足。3、原判决认定预谋成立公司实施诈骗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应认定单某犯罪。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原判决认定犯罪数额不当,应当以其在新沂市工行开户的银行卡接收邮局汇款作为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公司”妥投记录单某载明了所邮寄“产品”的价格与被害人陈述被骗钱款的数额相吻合,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也能够证实邮寄“产品”的方式、价格及数量,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原判决以此认定诈骗犯罪的数额并无不当。许某在新沂市工商开户的银行卡接收邮局汇款,并无证据证实该“公司”接收的所有邮局款项均汇入该银行卡,故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2、关于“认定原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模型手机、报废手机是上诉人等人销售邮寄出去商品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模型手机、报废手机,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从被害人及上诉人等人“公司”处提取,并与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能够印证一致,足以证实系上诉人许某等人以诈骗为目的成立“公司”后,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销售”邮寄出去。

3、关于“原判决认定预谋成立公司实施诈骗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应认定单某犯罪;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许某与他人成立“公司”目的是实施诈骗犯罪,有其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原审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其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公司”的行为并非单某犯罪。上诉人许某与他人以诈骗为目的成立“公司”后,通过冒充、虚构其他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以“中奖销售、打折销售”等名义,将模型手机、报废手机、假移动充值卡、仿造名牌手表等邮寄给“购买人”,“购买人”在拆包验货前将数额不等的“货款”交由邮递员代收,后许某等人再通过邮政速递公司由银行转账获取赃款,其用上述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方式和手段实施犯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明显不同,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人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诉人许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孙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富建

审判员高永

代理审判员徐锋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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