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党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党X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原告党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X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原告党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东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X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不了解,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双方经常吵架,且被告对家中老人不孝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07年4月9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因财产方面存在分歧,分别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原告曾试图挽回这破裂的婚姻,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原告只有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1,原告父亲党甲的证言。证据2,原告母亲刘甲的证言。证据3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民党乙的证言。证据4,郾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四份证据均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经常生气,经多次调解无效。

被告王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11日(农历)生一女儿,取名党丙。X年X月X日生次女,取名党丁。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党戊。三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时有因生活琐事而生气的现象发生。2007年4月9日,原告曾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因对判决财产处理不服,分别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漯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和睦相处,在共同生活中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时有生气、吵架的现象发生,双方本应及时沟通,消除矛盾,但双方却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致原告与2007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不能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仍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X因下落不明,且原、被告婚生子女党丙、党丁、党戊现均随原告生活,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婚生子女今后的生活、成长的原则,以婚生女儿党丙、党丁及婚生儿子党戊仍随原告党X生活为宜。原告主张每月200元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不予处理,待被告有下落时,原告可另行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党X与被告王X离婚。

二、婚生女儿党丙,党丁及婚生儿子党戊随原告党X生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党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张昊

审判员马耀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王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