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某某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某道办事处印刷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某道办事处印刷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

负责人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某律服务所(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某道办事处印刷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国、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2003年,第一被告谎称自己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中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人,为取得原告信任出示了该住宅分配通知书,后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买卖合意,并在2004年9月16日原告向第一被告缴纳了购房款x元,第一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并承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双方购买房屋过程中,第一被告的主任(即本案第二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不够为由,又让原告缴纳x元,以个人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时至2009年6月,原告得知二被告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处分该房屋。原告要求退款,但至今二被告不给原告过户或者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购房款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辩称,1、其对本案所涉房屋有处分权。2、其只收到原告方购房款x元。3、原告称被告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系被告高某某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

被告高某某辩称,1、2003年11月12日,其所打的收条是暂收条,其将所收的购房款已交给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且原告颠倒暂收条与收据之间的时间先后关某,都证明暂收条的款项包含在收据款所载项中;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返还购房款的前提是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3日,郑州铁路局房产部门向印刷厂街小区物管站所出具住宅分配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显示:将位于郑州市X街X号楼中单元X层南户住房分配给郑州印刷厂街社区做办公室使用。此后,原告与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由原告购买本案所涉房屋。2003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高某某(时任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主任)缴纳购房款x元,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暂收购房款x元(叁万元整),高某某,03.11.12。”次日,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向被告高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高某某转来暂收关某某购房款叁万元。(x元),待余款交齐后开具凭证。”2004年9月16日,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关某某购房钱x元整。2005年11月8日,郑州铁路局直属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原告父亲关某雄集资房款x元,同年12月21日,原告父亲关某雄向郑州铁路局郑州房屋维修中心缴纳售房款6712元,同年郑州铁路房产部门为原告父亲关某雄办理了位于郑州市X街X号楼中单元X层X号的涉案房屋的住房证。因被告方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引起争诉。

另查明,2009年8月18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郑州铁路局房产管理所颁发x号房产证书,房屋所有人为郑州铁路局房产管理所,此前本案所涉房屋无交易记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3年,郑州铁路局房管部门向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出具住宅分配通知书,将本案所涉房屋分配给郑州印刷厂街社区做办公室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郑州铁路局房产管理所,该房屋无交易记录,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对该房屋并没有处分权,因此,原告与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应当返还所收原告的购房款。2003年11月12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中,显示被告高某某所收购房款x元是暂收款,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出具收条一份,证明被告高某某暂收购房款系职务行为,且已将该暂收购房款交到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关某某购房钱x元整,与原告所称缴纳给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的购房款一致。被告高某某所收购房款为暂收,原告所称被告高某某在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收取购房款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原告房款,与二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的时间相矛盾,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向原告所收的购房款x元包含被告高某某向原告所暂收的x元。故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应返还原告方购房款x元,对于原告要求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某某暂收购房款系职务行为,无须承担返还原告购房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辩称其对本案所涉房屋有处分权,但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只提供了郑州铁路局房产部门向其发放的由其做办公室使用的住宅分配通知书,不能说明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该房屋所有人为郑州铁路局房产管理所,故对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辩称其只收到原告方购房款x元,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显示,其收到原告方购房款x元,且被告高某某所暂收的购房款包含在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所收的购房款x元中,故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的该项辩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辩称原告称被告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系被告高某某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向被告高某某出具收条一份,显示被告高某某将所暂收原告方购房款x元转交给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且其在庭审中对该收条没有异议,故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高某某辩称,2003年11月12日,其所打的收条是暂收条,其将所收的购房款已交给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且原告颠倒暂收条与收据之间的时间先后关某,都证明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所收的购房款包含其所暂收款项,原告所称被告高某某在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收取购房款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原告房款,与事实不符,被告高某某所收购房款为暂收,包含在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所收购房款中,被告高某某的该项辩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高某某辩称返还购房款的前提是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对本案所涉房屋没有处分权,且其处分行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原告与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印刷厂街社区居委会应当返还原告所缴纳的购房款,被告高某某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相关某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某道办事处印刷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关某某购房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某道办事处印刷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恒

人民陪审员纪在霞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