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号。

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恒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宇霆,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三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海燕,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刘茵、张岩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1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被上诉人通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成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3月5日,通成公司、中视公司签订制作合同,由通成公司为中视公司制作“电影博物馆”品牌广告,制作内容为品牌专列2列,发布时间2009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8日,合同金额x元,中视公司应于同年3月10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通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视公司至今尚欠通成公司广告制作费x元未付,故起诉要求中视公司给付广告制作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到位通知单。

中视公司一审辩称,中视公司在与通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后,中视公司的债务人北京浩达福平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浩达公司)委托北京红运居家居装饰中心(下称家居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通成公司付款x元,通成公司亦向中视公司开具了结算发票,因此中视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不同意通成公司诉讼请求。

中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供了通成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过庭审质证,通成公司、中视公司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通成公司、中视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约定由通成公司为中视公司发布“电影博物馆”制作品牌广告,制作内容为品牌专列,发布时间2009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8日,合同金额x元,中视公司需在2009年3月10日前付清。同日,通成公司、中视公司又签订广告合同,由通成公司为中视公司发布“电影博物馆”品牌广告,发布地点为北京地铁,12封灯箱套装50块,品牌专列2列,发布时间2009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8日,合同金额x元,中视公司应于同年3月10日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通成公司依约完成广告制作及发布义务。

另查,2009年3月5日,通成公司为中视公司开具金额为x元的广告制作费发票1张。

一审庭审中,中视公司申请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宾作为己方证人出庭,陈立宾称为履行电影博物馆的广告发布合同,浩达公司找到中视公司要求以中视公司名义与通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浩达公司将电影博物馆给付的x元广告发布费转付通成公司,由于家居中心与浩达公司有业务往来,浩达公司遂委托家居中心以交付转账支票方式向通成公司付款x元(其中制作费x元,广告发布费x元),此款已到通成公司账上,通成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后来通成公司将款退回银行,浩达公司认可退票并又为通成公司更换了北京皓宇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皓宇公司)开具的x元转账支票的事实。对此通成公司出示了出票人家居中心、皓宇公司签发的付款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3月23日,金额均为x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2张转账支票及其相应退票理由书,证人陈立宾指认上述2张支票是其交付通成公司的用以支付中视公司应付款项的支票。对于证人证言,通成公司认为其与浩达公司没有业务关系,中视公司才是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中视公司委托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宾交付的2张支票均被银行退票,说明中视公司并未实际付款。中视公司则强调中视公司在与电影博物馆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后,即委托浩达公司实际执行,由于浩达公司未能按与中视公司的协议执行,因此中视公司又与通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并委托浩达公司向通成公司付款,实际履行中,通成公司接受了浩达公司交付的支票,说明浩达公司已代中视公司实际付款。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中视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通成公司与中视公司之间的制作合同关系,通成公司按合同约定为中视公司制作广告,中视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合同项下广告制作费。庭审中,中视公司认为其委托案外人浩达公司通过交付家居中心开具的转账支票已向通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家居中心及皓宇公司开具的支票均已被银行退回,通成公司始终未实际收到中视公司应付制作费,可见,中视公司在未提供其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通成公司开具付款发票为由拒绝付款,证据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现通成公司要求中视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于法不悖,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中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通成公司广告制作费一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通成公司向中视公司开具结算发票,就应当视同中视公司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如未结算是不可能开具发票的,通成公司也不可能在未收到广告款的情况下制作广告;二、通成公司称在收取浩达公司履行代为付款义务的支票后,两次均被退票,但通成公司从未告知中视公司该事实,中视公司有理由认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三、关于浩达公司的支票款项是否已划入通成公司账户的事实,一审审查不清,通成公司已通过银行划转了该款项,后又被银行退票,这是通成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故不同意通成公司诉讼请求。中视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通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成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由于家居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部口支行工作失误,为将涉案家居中心开具的空头支票及时退回通成公司开户行,造成通成公司开户行将款划到通成公司帐户。后通成公司在得到支票空头的通知后,将款项退还中国工商银行六部口支行。

上述事实,有通成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到位通知单,中视公司提供的发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给中国工商银行六部口支行行长谈晓薇、家居中心的实际经营人杨冬至作的询问笔录、家居中心银行存款对帐单以及通成公司、中视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通成公司与中视公司之间签订的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通成公司按合同约定为中视公司制作广告,中视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合同项下广告制作费。中视公司主张其已委托案外人浩达公司通过交付家居中心开具的转账支票向通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家居中心及皓宇公司开具的支票均已被银行退回,通成公司始终未实际收到中视公司应付制作费,故中视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中视公司上诉提出其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通成公司开具付款发票应视为对中视公司已付款的确认,鉴于中视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付款义务,通成公司预开发票不能构成为其拒绝支付制作费的理由,故中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视公司上诉还提出通成公司已通过银行划转了涉案合同款项,后又被银行退票,这是通成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因中视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故中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中视银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田辉

审判员张岩

代理审判员刘茵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