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x号楼X层18-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被告九洲音像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人民陪审员赵玉琴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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