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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陈相屯镇柳匠屯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永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苏家屯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永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4]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6月5日申请再审人苏家屯区X镇X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三)项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丁仁恕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曲世萍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三)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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