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5日上午10时30份许,被告人卢某某从陕县惠鑫刚玉厂仓库盗窃铜线(红铜,长2.15米,直径50毫米)两根,后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至三门峡产业集聚区X路一收购站销得赃款2070元。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卢XX、张XX、高XX的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领条等;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丽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琳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