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吕某运、张海成(均已判刑)在内黄某马上乡卫生院盗窃药品四十三种,共计价值6682.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回被害单位。

1991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海成在内黄某马上乡X村吕某某家盗窃一台凯歌牌黑白电视机,价值53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归失主。

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内黄某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吕某运、张海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内黄某马上乡卫生院证明,退赃证明、领赃证明,投案证明,被盗物品价格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利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