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贺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因建设工程许可证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自愿承担。
审判长孟浣
代理审判员王继东
代理审判员王东涛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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