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辽宁红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田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因拆迁裁决不受理通知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薛某某被拆迁的持证房屋,红田开发公司是否与薛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某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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