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卫国、高某,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资产组职员,住(略),身份证编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资产组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资产组职员,住(略),身份证编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资产组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94年原告开业以来,一直与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发生业务往来。1997年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出资设立被告昆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就更为频繁发生业务,双方之间相互供货,互欠货款,原告还借款给两被告或为两被告垫付款项,至今仍有业务往来。2004年6月,两被告因进行企业改制,需明确企业的债权,债务,两被告与原告进行对帐。2004年7月2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及《还款协议》。双方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的债务为(略).44元。两被告用处置正义百货商场(正义路X、93、X号房产)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原告的债务,两被告对原告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债务确认书》签订后,由于两被告未能及时处置资产,并将该资产擅自转让给昆明仙都服装有限公司,致使原、被告之间的以物抵债事宜无法落实,且该资产的抵押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处置资产偿还债务的方案已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债务人民币(略).44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至2004年6月30日止尚欠原告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略).44元;
二、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之前向原告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所欠款项人民币(略).44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56元由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市百货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晓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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