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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艳辉,湖南省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正世,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已与被告谢某某达成和好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进辉

代理审判员谢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欣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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