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西江龙集团辉鸿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略)事务所(略)。

被告江西江龙集团辉鸿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星,江西省筠泉(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X路X号。

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阳明阳(略)事务所(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4月4日10时17点,驾驶人钟伟驾驶被告江西江龙集团辉鸿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x大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因交通堵塞而停在左侧车道内依次通行的由原告驾驶的湘x轿车以及湘x轿车追尾相撞,而湘x轿车被撞后被推动又与湘x轿车、湘x轿车和湘x轿车连环相撞,造成多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伟驾驶赣x大货车制动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费x元,涉案物价格鉴证费5000元,拆装、定损停车费3500元,总计x元的财产损失。原告张某于2011年7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上述财产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保险理赔款x元。

二、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65元,由被告江西江龙集团辉鸿汽运有限公司承担。交款期限同上。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尧舜

审判员李浩凌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易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