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某与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44岁,古丈县开发办干部。

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古丈县罗依溪黑潭坪第六组。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6月,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我村建养殖场,需租赁我的土地,我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土地3亩,每亩租金1000元,以后租金每三xn22Y%递增。协议生效后,原告按协议规定交付了应租赁的土地,被告进入所租土地内进行开发平整,并建了部分栏舍。按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9年1月1日支付2009年度、2010年度租金,但被告未按协议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恶意规避,不和原告见面。而该协议签订时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协议对原告方显失公平。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或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诉属实,现我已无力经营,故同意与原告方解除该租赁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与原告唐某某与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同意将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则由原告自行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霞

审判员张珊菊

人民陪审员张鲜梅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石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