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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女

原告李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告李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韩建平,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诉称,2007年9月10日,张某某、杨某某之女,李某甲之母张润骑两轮摩托车带着其婆婆白连敏,至中州西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附近因发生交通事故遇难。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调解,张润之夫李某丙作为受害者家属代表与肇事方吴宝星达成调解意见,约定由吴宝星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x元。2008年1月17日,李某丙向公安交警部门和赔偿方出具了收到x元赔偿款的收据。扣除白连敏赔偿部分,三原告作为张润的被抚养人,有权取得相应的抚养费用,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三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取得相应的部分,而被告领到赔偿款后拒不予以适当处理。依法判令被告将张润交通事故领取的事故赔偿金中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x元支付给张某某、杨某某,依法判令被告领取的赔偿金中李某甲应得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x元支付给李某甲。

被告李某丙辩称,李某甲的母亲张润给其投了x元的事故保险金,李某甲已得到。被告已给岳父、岳母购买了一块墓地,并给了居住场所。张润生前欠李某连x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才知道,被告已还了x元,原告的请求不明确,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张润骑两轮摩托车带着其婆婆白连敏,行至中州西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附近与吴宝星驾驶的豫x号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张润、白连敏死亡的交通事故。2007年12月26日,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主要内容是:“吴宝星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白连敏无责任。”同日,该事故大队出具调解书,其内容是:“以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项目有,张润的死亡补偿金x.2元,丧葬费714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李某、李某甲)x.26元,(杨某某、张某某)的抚养费x.67元,白连敏的死亡补偿费x.39元,丧葬费7141元,摩托车损坏修复费1258元,其它费用5000元。吴宝星一次性赔偿张润、白连敏各项费用x元,付款履行方式以双方订立的协议为准,李某丙及吴宝星代理人均在调解书上签了名。”2008年1月17日李某丙出具收据一份,其内容是:“今收到吴宝星民事赔偿x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现已履行完毕,实收赔偿金x元,余下x元自动放弃,不再追要。”

另查明,张某某、杨某某有4个子女。张润原系李某乙之妻,二人生原告李某甲,后二人离婚,张润与李某丙结婚。张润、李某丙之女李某于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收据,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2007年9月10日,张润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丙作为亲属代表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x元,该x元中含有白连敏的赔偿费,现三原告均同意x元中含有白连敏的赔偿费(其中死亡补偿费x.39元、丧葬费7141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张润丧葬费7141元,摩托车损坏修复费1258元,共它费用5000元,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予扣除。下余x.61元,因无法确定所包含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因此按平均分配为宜,权利人为5人,即原、被告和李某,每人应得份额x元。原告李某甲诉讼中请求的金额为x元,低于其应得份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因交警部门调解书中未有该项费用,且已平均分配,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张润生前给李某甲投保李某甲已收到保险金x问题,被告给其岳父、岳母张某某、杨某某购买墓地及张润生前欠他人债务问题,上述辩称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抵消本案原告主张的债权,本案不与一并处理,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并非张润生前遗产,因此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被告李某丙拒不支付原告应得份额,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及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丙支付原告张某某、杨某某x元,支付李某甲x元,支付李某x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被告李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澎涛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田广军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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