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村高桥二号小区DX栋X房。

原告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隆改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白欢欢、吴建军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在《人民日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贸易伙伴关系,大约从2010年5月底开始发生贸易往来,口头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所出售的不同规格的钢材,同时约定了不同的单价。经原告初步估算,到目前为止双方钢材贸易额约x元,但最后两次所购买的钢材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货款x.5元,并支付违约金x.8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聘请的(略)费用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底发生钢材贸易往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其所需规格的钢材,具体出售价格参照购买时的市价而定。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不同品牌、规格的钢材,但尚拖欠原告两笔货款。包括:1、2010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单价4290元/吨、规格为14的吉钢螺纹钢5件,共计11吨;单价4230元/吨、规格为25的鸿泰螺纹钢15件,共计32.75吨。2、2010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单价4180元/吨、规格为25的鄂州鸿泰螺纹钢12件,共计25.79吨。前述两笔交易,被告均在提货当日出具的《物资调拨单》中分别承诺:“于2010年9月4日前结清该笔款项,逾期按10元/吨一天支付违约金”;“于2010年9月3日前结清该笔款项,逾期按10元/吨一天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催缴,被告均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支付,且2010年1月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长沙福隆钢材经营部提货单》四份、被告出具的《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物资调拨单》两份、原告提交的《长沙鑫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储代磅物质专用单》一份、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2010年5月建立钢材贸易往来,基于诚信对钢材交易的内容、价款和方式达成了口头约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交易活动前期,原、被告双方如约履行各自义务。2010年8月28日、9月2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购得钢材,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两笔交易的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另,被告对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予书面承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4290元/吨×11吨+4230元/吨×32.75吨+4180元/吨×25.79吨=x.7元,因原告诉求为x.5元,本院予以确认为x.5元;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0元/吨/天×(11+32.75+25.79)吨×72天(至原告起诉之日)=x.8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方损害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聘请(略)的费用,因其超过被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x.5元;

二、被告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x.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长沙市顺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隆改平

人民陪审员白欢欢

人民陪审员吴建军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