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某、刘某甲、侯某某、白某某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张某丁、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王某某、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沈红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刘某甲、侯某某、白某某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张某丁、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侯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红超,被告张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0日0时50分许,被告张某丁驾驶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x号雅阁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石公路与宝丰县城东三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被告杜某某驾驶的豫K-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D-x号雅阁牌轿车乘车人闫某、李某远、侯某翔当场死亡,张某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某丁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次要责任,闫某、李某远、侯某翔无责任。该事故致闫某、侯某翔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要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闫某某、刘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x元;2、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侯某某、白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x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该公司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2、本案肇事车辆是王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且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3、原告的起诉标准过高,有些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对该公司的诉请。

被告王某某、杜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请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侵权人,原告无权起诉,且原告诉请数额过高,该公司愿意在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份额内依法理赔。

被告张某丁辩称,本案的三死者明知其喝很多酒,还让其开车,才发生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系闫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使用,该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不是侵权人,请求驳回四原告对该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本案事故中张某丁负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次要责任;

2、豫D-x号雅阁牌轿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该肇事车辆为河南海星化工科技公司所有;

3、豫K-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卡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该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证明该车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4、闫某、闫某某、刘某甲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他们的身份和关系;

5、闫某的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证明闫某在本案的事故中死亡、火化及户口已经注销的事实;

6、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二份,以此证明闫某生前系该公司职工,且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其损失;

7、山东省单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刘某甲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应计算其扶养费;

8、侯某某、白某某、侯某翔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他们的身份和关系;

9、侯某翔的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侯某翔在本案的事故中死亡、火化和户口已经注销的事实;

10、平顶山全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一份,以此证明白某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应计算其扶养费;

11、电话通话单一份,以此证明本案事故中四个人是由张某丁组织的,是张某丁给侯某翔打电话出去的。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公证书一份,以此证明豫K-x号车辆为王某某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司购买的,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2、豫K-x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以此证明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投有以上保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举证期间向本案提交的证据有: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被保险车辆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司机岗位职责、车辆管理规定各一份,以此证明公司禁止私自使用车辆,禁止未经同意将公司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2、证人薛某某、叶某某、刘某己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事故发生当晚闫某出车的经过。

经被告张某丁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

宝丰县交警队事故科询问张某丁笔录一份,以此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庭审质证,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杜某某对四原告提交的证据3、4、5、8、9、10无异议;对证据2不予质证,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杜某某不应负事故的任何责任;证据6、7内容不实;证据10系原告单方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对证据1、2、3、4、5、8、9、10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6内容不实,村委会无资格证明证据6的内容,应由民政部门作证明;证据10程序不合法,不具有证明力。被告张某丁对证据1、2、3、4、5、7、8、9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6内容不实;证据7无法律效力;证据10程序不合法。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1、2、3、4、5、6、8、9、10无异议;对证据7、8有异议,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精神鉴定都有法定的鉴定机构,村委会无权出此证明;证据9来源、程序均不合法。

四原告及其余五被告对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四原告及被告王某某、杜某某、张某丁、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不予质证。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均未署明日期,可能是发生事故后临时制订的,且该证据为内部规定,对他人无约束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杜某某对以上证据不予质证。被告张某丁对以上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均无日期,无原件,为临时打印,且内容不真实。

四原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持部分异议,对笔录中“四人都喝了酒及闫某让张某丁开车”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杜某某对以上证据不予质证。被告张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3、4、5、6、8、9、10、11;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提交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份;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3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某,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杜某某系王某某的雇佣司机。2009年4月20日0时50分,张某丁驾驶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x号雅阁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石公路与宝丰县X路X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杜某某驾驶的豫K-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D-x号雅阁牌轿车乘坐人闫某、侯某翔、李某远当场死亡,张某丁受伤。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某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杜某某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闫某、侯某翔、李某运无责任。

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豫K-x号重型自卸货车是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处购买。2008年5月15日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各一份,保险期间均自2008年5月15日0时至2009年5月14日24时止。

死者闫某,系原告闫某某、刘某甲之子,生前系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司机。原告闫某某、刘某甲均系农业户口,共生育2个子女。死者侯某翔,系原告侯某某、白某某之女,生前系宝丰县商务局职工。原告侯某某、白某某均系下岗职工,共生育1个子女。2009年6月18日,平顶山全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09]临证字第X号鉴定书,认定白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本院认为,张某丁酒后驾驶豫D-x号雅阁牌轿车与杜某某驾驶的豫K-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闫某、侯某翔、李某远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客观适当,应当予以采信。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保护,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及无相关证据证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被告杜某某应承担事故总损失的30%。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杜某某受王某某雇佣且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是王某某的车辆,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雇主王某某应在杜某某承担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的豫K-x号重型自卸货车是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处购买,根据之规定,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闫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前在城市打工已超过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其赔偿标准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闫某、候智翔因该事故死亡。均应赔偿其权利人死亡赔偿金为20年×x元/年=x元,丧葬费为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x元。因侯某翔之母白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结合本案案件,应赔偿其扶养费为8837元/年×20年×30%=x元。

闫某作为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司机,该公司对其的赔偿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故闫某对该公司的诉请,本案不予处理。侯某翔明知张某丁饮酒,还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候智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赔偿义务人(10%)的赔偿责任。张某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结合本案实际,其应承担事故总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未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对侯某翔的赔偿权利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豫K-x号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有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乘车人闫某、侯某翔、李某远三人均死亡,其权利人均有权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1/3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原告闫某某、刘某甲应得到的赔偿款数额为x元。侯某龙、白某某应得到的赔偿款数额为x元,以上赔偿款首先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事故车辆(豫K-x号)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x元×2/3=x.32元,不足部分赔偿款其中闫某某、刘某甲由王某某、张某丁各承担(x-x.66)×30%=x.40元,侯某龙、白某某由王某某、张某丁、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x-x.66)×30%=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某、刘某甲各项损失x.40元,赔偿侯某某、白某某各项损失x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闫某某、刘某甲各项损失x.66元,赔偿侯某某、白某某各项损失x.66元;

三、被告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某、刘某甲各项损失x.40元,赔偿侯某某、白某某各项损失x元;

四、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侯某某、白某某各项损失x元;

五、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x元,由四原告负担3546元,被告王某某负担4992元,被告张某丁负担3982元,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辉瑾

审判员李某卿

人民陪审员王某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某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