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诉被告九龙坡区某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

被告九龙坡区某社。

负责人何某,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九龙坡区某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被告九龙坡区某社社长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也承包了相应土地。2002年9月原告考入重庆某学校,同年将户籍转入该学院,2005年7月毕业。2010年3月,被告土地被部分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并对相应的集体资产进行了分配。但被告却以原告为城镇户口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集体资产1670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集体资产分配款1670元,并由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

被告九龙坡区某社辩称,原告曾经是该社的成员,并参与1998年的土地承包属实,但原告于2002年9月考入重庆某学校时已经把户口迁出该社。2010年3月,该社部分土地被征用属实。但是原告毕业后在,有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已经在城镇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已经不依赖农村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而且在分配该社集体资产时召开了社员大会,程序合法,体现了村民自治,故原告不应参与该社的集体资产分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参与了该社土地承包。2002年原告考入重庆某学校,将户口迁入该校,2005年7月原告从该校毕业,并于2008年11月将户口迁回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地,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2010年3月,由于需要修建某产业园,九龙坡区某社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中原告家的土地也被部分征用。

另查明,2010年3月份该社部分土地被征用后用于分配的集体资产总额为x元,该社每人分得1670元。由于被告认为原告户口已经迁出该社,故原告未分得该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毕业证书、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外出就学的农村X组织成员,只有迁入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丧失。被告提出原告在城镇有固定的工作,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已经不依赖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者,毕业后虽将户口迁入城镇,但是其并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即原告并不符合丧失成员资格的条件,原告仍然享有九龙坡区某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利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故原告请求分得2010年3月征地的集体资产分配款1670元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龙坡区某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2010年3月征地的集体资产分配款16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九龙坡区某社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邓晓光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