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32年出生,系左××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甲,男,1954年出生,系左××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乙,女,1955年出生,系左××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丙,女,1960年出生,系左××之二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丁,女,1963年出生,系左××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戊,女,1965年出生,系左××之四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己,女,1970年出生,系左××之五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男,1966年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某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左某己、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阮志鹏、朱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左某己、左××及诉讼代理人王某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5日傍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与本村村民左××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左××带领其侄子左××、左××到吴某某家准备与吴某论。被告人吴某某听到左某人在自家院门口拍门,就携带尖刀走到门口,双方引起厮打,吴某某持刀将左××、左××、左××扎伤,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左××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大出血而死,左××系轻伤,左××系轻微伤。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及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尖刀及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左某己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诉求:1、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立即执行;2、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向法庭提供相关医疗单据,诉求:1、严惩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2、赔偿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是左××带人上门找事并先动手打自己。其辩护人辩称,受害人左××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且手段不残忍,性质不恶劣,又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对受害人一方给付了部分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左××多年前有过矛盾。2009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参加同村村民结婚喜宴,酒后步行回家途中,遇到同村村民左××,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各自回家。后左××又叫上其侄子左××、左××一起到吴某某家理论,被告人吴某某听到左××等人在自家院门口拍门,遂携带尖刀走到门口,双方引起厮打,吴某某持刀将左××扎死,将左××、左××扎伤,被告人吴某某头部被打伤出血。经法医鉴定:左××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大出血而死,左××系轻伤,左××系轻微伤。案件发生后,在陆庄村委及仇某派出所的调解下,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左××家属现金x元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自己与被害人左××多年前有过矛盾,此次因琐事二人争执后,左××又带领左××、左××到家门口理论,引起厮打,自己拿尖刀将左××刺死,左××、左××刺伤的过程分别与被害人左××、左××陈述以及证人左××证言相一致,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和刑事技术鉴定书相吻合。2、证人左××、刘××、左××证言均证明2009年2月5日晚上,在吴某某家门口见到左××脸部受伤,左××躺在吴某某家门口。左××、左××协助把左××抬到救护车上,刘××打电话通知了吴某某的儿子吴××。3、证人左××证言证明2009年2月5日晚上,自己在案发现场发现吴某某眉上有伤,嘴里有血,左××在地上躺着,听说左××也受伤了,救护车来后把左××和左××都拉走了。4、证人吴××、吴××证言均证明二人回到家后,发现其父吴某某在家中堂屋外门口躺着,头上有血,就把吴某某送到卫生院进行治疗。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左××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大出血而死。尸检照片记载死者左××被扎后刀口方位、出血情况及案发时所穿衣物。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左××伤属轻微伤;左××伤属轻伤。7、先期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证明在陆庄村委及仇某派出所的调解下,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先期赔偿被害人左××家属现金x元整。8、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现场血迹、车棚门外地面血迹、嫌疑人吴某某灰色毛衣上血迹、嫌疑人吴某某蓝色裤子血迹,是伤者左××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嫌疑人吴某某右手上的血迹、嫌疑人吴某某浅蓝色绒衣上血迹是嫌疑人吴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9、辨认笔录记载经吴某某辨认,指出自己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尖刀。10、仇某派出所出具的左××、左××、左××、吴某某户籍证明,以证明各当事人的户籍情况。11、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以及与被害人左××的亲属关系证明、相关医疗票据,证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家庭成员关系、医疗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造成一死、一轻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邻里纠纷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害人左××带领左××、左××前去被告人吴某某家理论的行为,虽无证据表明其有过错,但该行为对矛盾激化起一定作用,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x元,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左某己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丧葬费x元、刘某某扶养费x元,共计x元予以支持,除已先期赔偿x元,尚余x元未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3360元、护理费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营养费130元,共计3750元予以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对该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左某己丧葬费x元,刘某某扶养费x元,共计x元,已先期支付x元,余x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医疗费3360元、护理费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营养费130元,共计3750元。

上述赔偿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建领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周志峰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郭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