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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护士,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所(略)。

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医师,下落不明。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种类型。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X号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该县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虽然说理不当,但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黄某洪

审判员刘见平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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