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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永冠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县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1月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秦朝良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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