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娜,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成玲,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星光佳园企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和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本案进行审理。2009年6月7日,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和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和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零九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审判员刘世昌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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