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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8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某,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5月21日,被告人袁某接处警通知,其包片辖区大唐食府处发生受害人谢某某被打伤入住市中医院的警情后,在仅对受害人谢某某制做了一份简单的询问笔录后,对谢的伤情轻重程度既不做深入细致了解,也未及时督促谢和法医鉴定部门作出伤情鉴定;在询问了谢后既不将该案情向所领导汇报,也不深入认真调查取证,查获犯罪嫌疑人,而是将此案搁置。在长达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使该起重伤害案件既没有及时移交刑侦部门办理,也没有在梅溪派出所得到及时正确处理,导致伤害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对受害人谢某某第一次询问是与副所长吕某某一同去的,后又多次向所领导汇报过此案,也做了很多调查工作,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袁某接处警通知后积极与主管副所长吕某某一同到医院询问了受害人谢某某并制作了笔录,并向受害人谢某某送达了法医鉴定委托书让其做法医鉴定。被告人袁某尽了其应尽的职责,且已将该案件向领导汇报过了,只是因为受害人没有做法医鉴定,致使案件的性质无法确定而无法移交,因此袁某构不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1日,被告人袁某接处警通知,其包片辖区大唐食府处发生受害人谢某某被打伤入住市中医院的警情后,在仅对受害人谢某某制作了一份简单询问笔录后,对谢的伤情轻重程度既不做深入细致了解,也未及时督促谢和法医鉴定部门作出伤情鉴定;在询问了谢后既不将案情向所领导汇报,也不深入认真调查取证,查获犯罪嫌疑人,而是将此案搁置。在长达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该起重伤害案件既没有及时移交刑侦部门办理,也没有在梅溪派出所得到及时正确处理,导致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另查明,被害人谢某某自2006年5月21日入住南阳市中医院治疗,于2006年6月15日出院,同日又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于2006年8月31日出院,共住院104天。经鉴定,谢某某左足部损伤造成功能严重受限构成重伤。

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致伤谢某某的刘某某、周某某等人于2006年5月19日伤害谢某某之后至2008年8月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致2人轻微伤并损坏物品;参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1起,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x元;周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他人现金4万元;刘、周某人积极参与以白玉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人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赵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接处警登记表,法医学检验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管理制度,(2009)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袁某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但其办理重大伤害案件时,不认真履行职责,使重伤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继续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辩护人所辩被告人袁某尽了应尽的职责,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海朝

审判员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兼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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