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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迫交易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200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路某某,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吉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安排本村村民在习城乡二中施工工地干活,于2009年3月18日到施工工地将塔吊电闸拉开,20日将工地施工老板杨X锋饭碗捏扁;25日又伙同本村李X峰(另案处理)将杨X锋殴打至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宣读了被害人杨X锋陈述、同案人李X峰供述、证人刘X锋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自己作为本村村长,村民要求到习城乡二中工地干活,习城乡二中是占用的本村土地,自己应要求施工老板安排本村村民干活。自己采取的方法不对,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事实辩称李某某目的是为村民办事,采取不合法途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危害后果不很严重。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本着刑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家住濮阳市X路某X和住濮阳县X路某杨X锋分别承包濮阳县X乡二中的教学楼和餐厅建设工程。因习城乡二中占用习城乡X村土地,部分村民曾向任本村村长的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要求到二中施工工地干活。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到周X的施工工地,要求安排本村村民干活,并无理漫骂,将塔吊电闸拉断,阻碍施工。2009年3月20日傍晚,李某到杨X锋的办公室要求安排村民干活,被杨X锋拒绝,李某某即将杨X锋的饭碗捏扁。200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本村村民李X峰(另案处理)酒后再次到杨X锋的施工工地,因要求上工地干活,李X峰漫骂阻碍施工,并与杨X锋发生争执,李X峰持砖将杨X锋右腿膝盖处砸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习城乡二中所在地方是俺村土地,2009年2月开始盖楼,因自己是本村村长,村民李X喜、潘X云等人找自己要求在工地干活。3月18日下午,自己到施工工地,找到一个工头,说上两个工人,他不同意,扭头就走,自己急了说:“在俺地盘,上两个工人都不让”说罢把工地上的塔吊的电闸拽了,拉断有半个小时,工地上的人妥协,让我安排两个人到工地干活,第二天我和本村的李X喜到工地上干活,共干一天半。到了晚上,自己喝过酒后,又去工地,正好杨X锋在办公室里刚吃过饭,自己向杨X锋提出安排两个人。杨X锋说不用,自己就骂杨X锋,顺手把他桌上的一个瓷碗捏扁,被门岗刘X德将自己拉走了。2009年3月25日下午,自己和本村李X峰喝酒后,李X峰提出去工地干活,自己想借着酒劲去工地闹事,安排几个人在工地干活。到工地后,李X峰找杨国锋闹事,他骂杨X锋,还见李X峰拿了一块砖砸杨X锋,人拉着,是否砸住没看清。

2、证人李X峰证言:2009年3月25日中午,自己同李某某喝过酒,李某某让一块去习城乡二中工地上看看,问能否让俺村的人去工地干活,到工地后就漫骂,让工人停工,这时老板出来,老板杨X锋不让骂,俺俩就吵、撕打起来,被学校的校长刘X锋、连X喜拉开,我还是吵闹、漫骂,还顺手从工地上捡了一块砖,投了杨X锋一砖,投到杨X锋身上什么地方记不清。

3、被害人杨X锋陈述:2009年2月份,自己和周X合伙招标承包建设濮阳县X乡二中的一座教学楼和餐厅工程,周承包的教学楼,自己包的餐厅,中标后就开始施工。一天晚上,自己在工地房间坐着,甘露集的村长(李某某)进到房间,看着是喝过酒,他要求上几个人在工地干活,自己说活都有人包了,不需要上人,他就说:“你怪牛呀”说着就将自己吃饭的黄某瓷碗用力捏扁了,这时其他人将李某某拉走了。2009年3月25日下午,我们正在工地干活,这时李某某和其他一个村民(李X峰)到了工地,看样子是刚喝过酒,到工地上那村民就大骂,让工人停工,并说让他找的工人干活,其他人不能干,自己就劝他,并说工程已经包出去,不需要再找人。那人一听就恼火说如不让他找人干活就必须停工,说着就朝自己胸口打一拳,在场的刘X峰校长等人就拉他,而那人还一直骂,并随手掂了一块砖要砸死自己,朝自己右腿膝盖处砸了一砖,将右腿膝盖砸伤了。

4、证人周X证言:听工地施工员范X超说2009年3月18日甘露集的李某某到施工工地不让施工,并将电闸拉开,影响施工二个多小时。

5、证人连X喜、连X科、周X方、张X林、刘X锋证言证实李某某为安排工人干活到工地拉电闸,捏扁饭碗伙同李X峰到工地闹事,将杨X锋砸伤的事实。

6、证人李X喜、李X方证言证实曾要求村长李某某联系到习城乡二中建筑工地干活,李某某答应去给工地上问问。

7、法医人体损作程度鉴定书鉴定杨国锋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外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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