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成都市天元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成都市天元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女,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村口。
法定代表人尹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某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达公司、华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达公司、华西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70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其余案件诉讼费5005元,退原告刘某。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周廉书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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