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周区X街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田华,北京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保佳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46。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业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以下简称小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后变更为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田华、刘某某,小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吴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在一审诉称:中铁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与小猫公司签订《物资供需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向小猫公司购买电线,双方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交货方式、质量要求、结算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此后,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但中铁公司经使用,发现该电线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小猫公司提出交涉,并依小猫公司之要求,到有关部门进行了质量鉴定,证实小猫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2008年7月28日,中铁公司通知小猫公司,告知“立即终止合同,原合同作废”。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铁公司认为,小猫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导致中铁公司不能正常使用,浪费了劳动力,耽误了工程进度,给中铁公司造成了损失,小猫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中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铁公司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资供需合同及附件;2、出库单3张及型号分别为ZR-BV2.5、BV2.5、BV4的产品合格证;3、通知;4、编号为x、x、x的检验报告;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6、检验费发票;7、投标人承诺;8、编号为7200、8420、8870、x的检验报告4份;9、中铁公司制作的费用损失明细表;10、编号为7291、8420、2008-4-23的检验报告。

小猫公司在一审答辩称并反诉称:小猫公司确认中铁公司主张的签约事实。合同签订后,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了价值x元的电线,中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收、验收并使用了相应的电缆,中铁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检验报告中接受检验的产品系小猫公司提供的产品,小猫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且经验收应视为合格,中铁公司无权主张赔偿损失,因此不同意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中铁公司只付货款x元的95%,剩余5%质保金以及x元货款至今未付,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中铁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x元,故小猫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中铁公司给付货款x元,质保金6370.6元,违约金x元。

小猫公司向该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产品合格证4张;2、编号为x的检测报告复印件;3、3张出库单;4、物资供需合同。

中铁公司针对小猫公司的反诉辩称:小猫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需要核实,中铁公司认为小猫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经该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中铁公司提交的证据1物资供需合同及附件、证据2出库单3张及型号为BV4的产品合格证、证据3通知、证据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据10编号为7291、8420、2008-4-23的检验报告,小猫公司提供的证据3即3张出库单、证据4物资供需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1、中铁公司提供ZR-BV2.5、BV2.5产品合格证,以证明小猫公司的送货事实。小猫公司以该部分产品合格证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与小猫公司现名称不符为由不予认可。该院认为,该产品合格上虽记载了小猫公司的前名称,但中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库单上记载的货物与该合格证上记载的货物具有同一性,故对该产品合格证与本案的关联性,该院不予确认。

2、中铁公司提供证据4编号为x、x、x的检验报告、证据6检验费发票,以证明小猫公司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发生的检验费用金额。小猫公司认为,该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受检货物未经小猫公司确认,对该检验报告和检测费发票不予认可。该院认为,受检标的物未经小猫公司确认,该检验报告及检测费发票对小猫公司不具有证据效力,该院不予确认。

3、中铁公司提供证据7投标人承诺,以证明小猫公司对其产品质量作出了承诺,其中包括包修、包退、包换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小猫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院认为,小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4、中铁公司提供证据8编号为7200、8420、8870、x的检验报告4份,以证明上述检验报告系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交,小猫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后仍然使用原名称。小猫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供该部分检验报告。该院认为,中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检验报告系小猫公司向其提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检验报告中的受检标的物与本案有关,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该院不予确认。

5、中铁公司提供证据9费用损失明细表,以证明中铁公司发生的损失金额。小猫公司不予认可。该院认为,该明细表系中铁公司单方出具,不具有证明力,该院不予确认。

6、小猫公司提供证据1产品合格证4张,以证明小猫公司2008年使用的产品商标与2007年不同。中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持有异议。该院认为,小猫公司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格证与本案所涉货物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该院不予确认。

7、小猫公司提供证据2编号为x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以证明中铁公司使用的电缆是合格的。中铁公司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该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未经与原件核对,故对该证据该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4日,小猫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物资供需合同》,约定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供小猫牌电线,型号有BV2.5、BV4等,合同总价款为x元,并约定按照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质量要求验收;如有异议需在15日内提出;分批送货,每批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该批货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全部结清;违约方每日按违约部分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按实际供货数量据实结算。2008年5月27日,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作出投标人承诺,承诺如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一定尽快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合同签订后,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供货。小猫公司交付第1批货后,分别于2008年7月4日、2008年7月12日、2008年7月27日交第2批、第3批和第4批货,其中2008年7月4日出库单上记载:BV2.5共计200盘,每盘按90米计算,单价按合同1.61元/米;2008年7月12日出库单上记载:BV2.5共计300盘,每盘按90米计算,单价按合同1.61元/米;2008年7月27日出库单上记载:BV4共计50盘,金额合计为x元。上述第2批、第3批和第4批的货款中铁公司至今未付。

2008年7月28日,中铁公司向小猫公司发出通知,内容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小猫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向中铁公司供应电线与样品不符且经现场测量每盘米数为88米、95米,电线标注为98米,给中铁公司造成了损失,现中铁公司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原合同作废,赔偿中铁公司损失。

一审法院另查一,小猫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由原名称某津市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另查二,小猫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上记载:2008年生产的x%BV)450/x.5型号的电线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仍为小猫公司的原名称。

一审法院另查三,中铁公司曾分别于2008年7月25日、2008年7月31日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标称生产单位为小猫公司的2种型号的电线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型号为x%BV)450/x.5和x%BV)450/x的产品均未达到x.3-1997标准要求。中铁公司为此发生测试服务费1350元。但中铁公司委托检验的标的物未经小猫公司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四,小猫公司主张中铁公司交纳了第1批货款x元的95%,余下5%的货款6370.6元至今未付。中铁公司认为第1批货款已经付清,但未提供付款的相应证据。

一审诉讼中,该院应中铁公司申请,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中铁公司提供的其主张的第2批和第3批供货(型号分别为ZR-x/x.5、x%BV)450/x.5)、第4批供货(型号为x%BV)450/x)的3盘电线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为:x%BV)450/x.5和ZR-x/x.5型号的两盘电线的所检项目未达到x.3-1997标准要求,x%BV)450/x型号的电线所检项目符合x.3-1997标准要求。但小猫公司否认型号为x%BV)450/x.5和ZR-x/x.5的两盘电线系其向中铁公司提供。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中铁公司与小猫公司签订的《物资供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物资供需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根据小猫公司提交的出库单,只能证明中铁公司在收货时针对货物数量提出了异议,并对数量问题达成了一致,不能证明中铁公司针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中铁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提出小猫公司所供货物与样品不符的时间是2008年7月28日,相对2008年7月4日和2008年7月12日的两批供货,已经超过质量异议期限。现中铁公司提供的受检标的物经鉴定虽未达到国家标准,但小猫公司否认中铁公司提供的第2批和第3批受检电线系其提供,小猫公司又以超过质量异议期限进行抗辩,故中铁公司关于小猫公司提供的第2批、第3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小猫公司提供的第4批货物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中铁公司未对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提供有效证据,故中铁公司现以小猫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小猫公司赔偿损失x元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小猫公司针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关于中铁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中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猫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其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小猫公司支付违约金。中铁公司未对小猫公司主张的第1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付清第1批货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给付第1批货款余下5%的质保金。中铁公司认可第2批、第3批和第4批货款一直未付,此款应当予以给付。现小猫公司要求中铁公司给付第1批货款余下5%的质保金和第2批、第3批、第4批货款合计x.6元,理由和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每日按违约部分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小猫公司主张违约金x元过高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该院应中铁公司的申请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货款九万二千五百四十元六角及违约金九万二千五百四十元六角;二、驳回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铁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本诉:1、一审认定中铁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超过质量异议期限是错误的。(1)小猫公司于2008年7月4日和7月12日交付两批货物,但双方未对质量验收。双方于2008年7月31日共同对该两批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中铁公司单方检测时间是在7月25日,因此,质量异议期限的起始日应是7月25日;(2)即使按照小猫公司的理解,质量异议期限从交货之时开始起算,那么第三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为7月12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7月27日为周日,因此质量异议期限应截止到7月28日,此时中铁公司已向小猫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通知,因此中铁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及赔偿要求,未超过质量异议期限。2、中铁公司已经证明第2批、第3批货物系小猫公司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小猫公司应证明其所提供的第2批、第3批货物的反驳证据。现小猫公司在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另:合同约定了质量验收标准,但未约定验收方法和时间,小猫公司不但否认中铁公司单方的质量验收结果,又否定双方共同参与的检测结果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因小猫公司否认争议的第2、3批货物系其提供,从而认定该标的物并非小猫公司提供是错误的;小猫公司提供的该两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已给中铁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反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应为每批货物验收合格后,而诉前双方从未进行质量验收,所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未开始计算。合同约定5%质保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小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中铁公司付款时间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小猫公司提供的第2批、第3批货物经鉴定是不合格产品,有中铁公司提供的鉴定书和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结果可以证明,中铁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了质量异议,不存在违约问题。而双方第一次对第4批货物进行检测的时候,鉴定结果为第4批货物的质量是不合格的,因此中铁公司没有向小猫公司支付货款,不构成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未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中关于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的规定,进而错误判令违约金,判决中铁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与本金数额相等。综上所述,中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小猫公司的反诉请求,2、判令小猫公司承担违约金x元,以及2次检测费2700元;3、由小猫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小猫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小猫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资供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物资供需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事实上,中铁公司在2008年7月4日和2008年7月12日收到第2批、第3批货物,其在2008年7月28日向小猫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小猫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向中铁公司供应电线与样品不符且经现场测量每盘米数为88米、95米,电线标注为98米,给中铁公司造成了损失,现中铁公司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原合同作废,赔偿中铁公司损失”。本院认为,该通知提出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且该通知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因此该异议不成立。另,中铁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第2、第3批货物的送检物经鉴定虽未达到国家标准,但该送检物未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系中铁公司单方提供,小猫公司对中铁公司送检物不认可,中铁公司亦不足以证明其送检物为小猫公司提供。小猫公司提供的第4批货物经司法鉴定符合国家标准。综上,中铁公司主张小猫公司提供的第2批、第3批、第4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铁公司依据货物质量问题主张小猫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铁公司应付货款以及违约金的问题。中铁公司收到小猫公司的货物,应当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判令中铁公司支付货款x.6元并无不当。中铁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小猫公司支付违约金。小猫公司主张违约金x元过高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中铁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二元、鉴定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三十九元五角,由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缆分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一十六元(已交纳),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一十二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