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与万发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新新木材经销处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新木材经销处员工,住(略)。

被告万发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结研所。

负责人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万发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舜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万发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07年5月,我与万发北京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向万发北京分公司供应木材,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我共向万发北京分公司供应了价值x元的木材,但万发北京分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万发北京分公司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万发北京分公司辩称:承认许某某起诉的事实和欠款数额。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许某某与万发北京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许某某向万发北京分公司供应木材,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许某某共向万发北京分公司供应了价值x元的木材,但万发北京分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

庭审中,许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买卖合同和四张入库单,万发北京分公司对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万发北京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许某某提举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许某某与万发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万发北京分公司收取许某某供应的货物后应将相应货款x元给付许某某,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许某某可以随时主张。故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发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许某某货款十二万零二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二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发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零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叶舜尧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迎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