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万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67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60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万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份,原告受开发建设单位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成功花园物业管理,代缴水、电费,被告杜某某是成功花园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欠交物业管理费1186.1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要求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按每月20.45元计算,计1186.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修楼顶将我的窗子玻璃震坏,不给修复,自行车放楼道内被偷,路上垃圾没人清扫,一些住户养狗干扰我们休息,院内空地建成房子,没有活动地方,前面网吧吵的不能休息,所有这些,证明原告没做好物业管理,所以我们不交费。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0日,原告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市物价部门核准了收费标准,即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253。原告进驻信阳市Im河区成功花园小区后,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大部分业主向原告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03年11月入住该小区后,只按时交纳了水电费,而对物业管理费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186.1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入住该小区后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其服务应得到尊重,付出的劳动应得到小区业主的回报,但被告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问题为由拒交服务费,是引发此纠纷的主要原因,且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应承担足额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责任。原告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应通过业主代表或协商解决,而不是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纳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118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京安
审判员董亚男
审判员姚保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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