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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万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67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60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万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份,原告受开发建设单位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成功花园物业管理,代缴水、电费,被告杜某某是成功花园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欠交物业管理费1186.1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要求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按每月20.45元计算,计1186.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修楼顶将我的窗子玻璃震坏,不给修复,自行车放楼道内被偷,路上垃圾没人清扫,一些住户养狗干扰我们休息,院内空地建成房子,没有活动地方,前面网吧吵的不能休息,所有这些,证明原告没做好物业管理,所以我们不交费。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0日,原告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信阳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市物价部门核准了收费标准,即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253。原告进驻信阳市Im河区成功花园小区后,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大部分业主向原告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03年11月入住该小区后,只按时交纳了水电费,而对物业管理费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186.1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入住该小区后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其服务应得到尊重,付出的劳动应得到小区业主的回报,但被告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问题为由拒交服务费,是引发此纠纷的主要原因,且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应承担足额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责任。原告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应通过业主代表或协商解决,而不是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纳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118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京安

审判员董亚男

审判员姚保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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