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张某、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张某、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过生日与被告人张某、谢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吃饭至晚上10时许,三人驾车离开饭店,当车行至栾川县X镇广场西北侧时,与酒后的王流卫相遇,因车灯照住了王XX,王XX就骂了起来,张某等三人闻声后将车停下,与王发生争吵,后引起撕打,王揪住张衣领不放,张将王踢翻在地,随之马某、谢某某也上前踢王,此时,潭头派出所巡警到场制止,并在群众劝拉下双方分开,张、马、谢某人刚走开没几步,王顿觉吃亏了,又起身从路边地上抓起一块木板追打张,马某状上前阻挡,王又揪住马某衣不放,衣服也被撕破,后马某王推倒在地,马、张、谢某人即上前踢跺该王,后在围观群众劝拉下离开,王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王XX系左侧颞顶部硬脑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王XX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张某、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阮向月

审判员王戈鹏

审判员樊卓琳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银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