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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和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1年8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生育女孩邓某某,2007年11月生育女孩邓某;2008年开始被告只顾在外玩耍,不尽家庭责任,且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二个,各抚养一个成人;婚前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二弄房屋)依法分割,各自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被告邓某某辩称:被告与他人没有不正当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01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7日在本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某;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后被告对家庭少尽义务,加之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2010年9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本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一段时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少尽家庭责任,加之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才导致其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正视现实,彼此增加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特别是被告能多尽家庭义务,改正自己的缺点,多为家庭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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