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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第五中学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勉县第五中学(原勉县第八中学)。组织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26日,汉族,汉台区人,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勉县教育局。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李某,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勉县第五中学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成立(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x元的请求和扣除房屋折旧款x.81元),一审诉讼费、反诉费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勉县第八中学(2004年改名为勉县第五中学)签订了“融资建房经营合同”,原审被告勉县教育局作为监证方,在该合同上进行监证,并经公证。该合同约定:张某某在勉县第八中学校园内独资修建学生公寓楼两栋,以公寓楼实际投入使用日期起计算,由张某某自主有偿经营该楼X年,享有对公寓楼的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即收取自愿入住学生的住宿费;合同期满后该公寓楼所有权无偿归勉县第八中学所有。该合同第九条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遇下列情形,勉县第八中学必须全额支付张某某所投资的投资款(投资款是指总投资额减去张某某已经经营期间收回资金的差额部分)和投资总额50%的损失费。否则,张某某对其所投资项目的财产享有无限期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1、合同期间,因体制改变,导致张某某无法行使公寓楼的经营权和收益权,2、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对公寓楼行使经营权和收益权:3、因被告撤销、分立、合并导致张某某无法行使公寓楼的经营权和收益权,4、因被告违反本合同条款,导致张某某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5、张某某若违反本合同条款,对勉县第八中学造成政治和经济的损失,学校有权追究张某某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合同执行中,2006年10月30日,受勉县第五中学的委托,汉中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某投资修建的学生公寓楼地上建筑物进行了造价评估,结论为:估价对象在2006年10月10日估价时点的估价结果为x元。2009年2月9日,勉县第五中学接勉县教育局通知,从今年春季开学免收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费,这将导致张某某无法继续行使公寓楼的使用和收益权,为此,双方就原“合同”终止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1、由勉县第五中学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投资总额x元;2、由勉县第五中学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终止合同损失费x元(x×50%);3、以上款项于2009年4月1日前付清;4、付清全部款项后,张某某向勉县第五中学移交公寓楼全部财产并办理交接手续;5、未移交前张某某不得故意损坏转移公寓楼财物;6、款项结清原“合同”自动终止。协议签订后,勉县第五中学于2009年6月3日付给张某某190万元;2009年7月3日,又付给张某某10万元,合计已支付200万元。后因勉县第五中学未再付款,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勉县第五中学和勉县教育局支付债务x元,承担拖欠的债务利息x.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勉县教育局和勉县第五中学反诉请求:1、撤销与张某某签订的勉县第八中学融资修建学生公寓楼《合同书》第九条、“勉县第八中学融资修建学生公寓楼合同终止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同意在扣除张某某修建的学生宿舍楼合理折旧费x元后,全额归还张某某的投资款;2、撤销反诉原告因误解约定给张某某的违约金x元。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勉县第五中学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x元。二、被告勉县第五中学应当承担欠款利息(利息支付办法:自2009年4月2日起,欠款x元计付利息至同年6月2日;自同年6月3日起,欠款x元计付利息至同年7月2日;自同年7月3日起,欠款x元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自愿履行期限届满止。均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受理费8356元,合计x元,由勉县第五中学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勉县第五中学请求调解,对方当事人张某某表示同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原审被告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勉县第五中学(以下简称乙方)按345万元(不含税金)的总价付给被上诉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甲方),买断学生公寓楼。扣除已支付的200万元,再付给甲方145万元。此价款不包含税金,如需完税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在付清145万元后,甲、乙双方所诉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乙方所付145万元包含一审判决中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三、乙方在2009年12月9日前向甲方付清145万元。四、乙方付清所欠l45万元后,甲方所建学生公寓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款项付清后10日内向乙方交清全部资产和相关建设资料。五、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六、勉县教育局作为协议丙方,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355元,由上诉人勉县第五中学负担;其余8355元,由上诉人具条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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